为严厉打击黑恶势力犯罪活动,天津市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办公室出台了《天津市涉黑涉恶犯罪线索举报奖励办法》,鼓励社会公众踊跃举报涉黑涉恶犯罪行为,举报涉黑涉恶“保护伞”线索。从即日起,对查证属实的举报线索给予奖金奖励,奖励资金最高可达20万元。

  ■ 如何举报:

  举报人可采取实名或匿名,通过当面举报、信函、电话、网络通信或其他方式进行举报。实名举报的应提供举报人姓名、身份证号码及联系方式等情况。匿名举报时,举报人可使用6位数以上的密码作为本人代码,扫黑办以密码确认举报人并反馈举报结果,进行奖励。

  天津市举报方式

  举报信箱地址:天津市西青区中北镇新科道2号市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办公室

  邮编:300393

  电子邮箱:tjsshce@126.com

  举报电话:12389

  天津市各区举报电话

  滨海新区 66375522,和平区 58633628,河东区 24377868,河西区 59657010,河北区 26462619,南开区 27601440,红桥区 27323100,东丽区 24390444 24960407,西青区 27948007,津南区 28391981,北辰区 26390505,武清区 82171513,宝坻区 29988560,静海区 68612697,宁河区 69572541 69591137,蓟州区 82717986 82861038 29142198

  ■ 举报内容有哪些?

  (一)威胁政治安全以及向政治领域渗透的黑恶势力犯罪线索。

  (二)操纵破坏基层换届选举、垄断农村资源、侵吞集体资产的黑恶势力犯罪线索。

  (三)利用家族、宗族势力横行乡里、称霸一方、欺压残害百姓的“村霸”等黑恶势力犯罪线索。

  (四)在征地、租地、拆迁、工程项目建设等过程中煽动闹事的黑恶势力犯罪线索。

  (五)在建筑工程、交通运输、矿产资源、渔业捕捞等行业、领域,强揽工程、恶意竞标、非法占地、滥开滥采的黑恶势力犯罪线索。

  (六)在商贸集市、批发市场、车站码头、旅游景区等场所欺行霸市、强买强卖、收保护费的市霸、行霸等黑恶势力犯罪线索。

  (七)操纵、经营“黄赌毒”,涉枪爆等违法犯罪活动的黑恶势力犯罪线索。

  (八)非法高利放贷、暴力讨债的黑恶势力犯罪线索。

  (九)插手民间纠纷,充当“地下执法队”的黑恶势力犯罪线索。

  (十)境外黑社会入境发展渗透以及跨国跨境的黑恶势力。

  (十一)黑恶势力犯罪“保护伞”线索。

  (十二)公开悬赏的在逃黑恶犯罪嫌疑人线索。

  ■ 举报范围有哪些?

  (一)政法机关尚未发现掌握的涉黑涉恶犯罪线索;

  (二)政法机关和纪检监察机关尚未发现掌握的党员干部或其他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为黑恶势力提供帮助或充当“保护伞”线索;

  (三)已立案侦查的涉黑涉恶犯罪嫌疑人所实施,但政法机关尚未发现掌握的犯罪案件;

  (四)正在追逃的涉黑涉恶案件犯罪嫌疑人的具体线索。

  ■ 举报时要注意什么?

  举报人举报时,应尽可能详细提供发生涉黑涉恶犯罪行为的时间、地点、过程等情况,以及犯罪嫌疑人的姓名(绰号)、住址、通讯方式、主要体貌特征、活动路线、藏匿地点,以及是否持有枪支、爆炸物、管制刀具等情况。

  ■ 能奖励多少?

  举报人举报的涉黑涉恶犯罪线索,经查证属实,按下列标准对举报人给予一次性奖金:

  (一)查证属实并以黑社会性质类罪名对被举报对象提起公诉的,奖励人民币20000-100000元,特别重大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奖励资金最高200000元。

  (二)查证属实并以恶势力犯罪集团对被举报对象提起公诉的,奖励人民币10000-50000元。

  (三)查证属实并以涉恶类犯罪罪名对被举报对象提起公诉的,奖励人民币500-2000元。

  (四)查证属实并对涉嫌向黑恶势力提供帮助及充当“保护伞”的党员干部和其他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追究刑事责任的,奖励人民币1000—10000元。

  (五)根据举报线索抓获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集团组织者、领导者或主犯的,奖励人民币10000-50000元;抓获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集团骨干成员的,奖励人民币5000-20000元;抓获其他一般成员的,奖励人民币500—2000元。

  同一举报人在同一案件中,分别发挥上述不同作用的,应当重复奖励。

  ■ 如何领奖?

  (一)举报人到指定地点当面领取奖金的,举报人需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并简述线索内容。

  (二)举报人委托他人领取奖金的,领取人须携带举报人授权委托书连同本人及举报人有效身份证件,并简述线索内容。

  (三)匿名举报人本人或委托他人领取奖金的,需提供举报人代码(匿名举报时提供的密码),并简述线索内容。

  ■ 如何保护举报人?

  对举报材料及举报人信息要严格保密,对违反工作纪律和保密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纪依法追究其相关责任。对打击报复举报人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