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认真做好森林防火工作,严格野外火源管理,消除森林火灾隐患,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和森林资源安全,根据《森林防火条例》,结合我市实际,特通告如下。

  一、从即日起至2019年5月31日禁止一切非法野外用火。

  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林内、自然保护区内、湿地保护区内和距保护区、林地边缘200米范围内实施下列行为:

  (一)烧荒、烧地堰、焚烧农作物废弃物料等生产性用火。

  (二)坟头烧纸或烧香、吸烟、烤火、野炊等非生产性用火。

  (三)投放空中移动火源。

  (四)开山爆破等工程性用火。

  (五)其他易引发森林火灾的行为。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防护林带内的农田、道路焚烧农作物废弃物料。

  四、在森林内从事野营、登山、祭祀、庙会等活动的,应当遵守森林防火的有关规定,并服从森林经营者的防火安全要求。

  五、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破坏或者非法占用森林防火设施、设备。

  六、违反规定的,由公安机关和林业主管部门等部门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森林防火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依法处以罚款或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火情应迅速报警(报警电话:119)。

  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019年4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