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丽区小东庄的张先生于2016年11月,花1万元在蓝庭阳光国际健身会所办了一张6年期的健身卡。当时销售人员向张先生承诺,从开发区轻轨站到健身会所这一段路程,由健身会所的班车负责接送。但是张先生购卡后,健身会所一直未能兑现此承诺,张先生的健身卡也从没使用过。今年1月张先生提出退卡要求,遭到健身会所拒绝。
记者与东丽区新立街市场监管所联系,说明情况。该所工作人员依据2012年发布的《天津市消费类预付费服务合同指导意见》中,关于“商家违约须退款”的规定,建议健身会所全额退款。可是健身会所辩称,班车接送的内容并没有在办卡合同中注明,只是销售人员的口头承诺,且合同中标明此卡“一经售出,概不退换”,何况这期间健身会所已经更换了企业法人,商家坚持不予退卡。无奈,张先生近日诉讼到东丽法院,要求商家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