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8日上午,天津二中院对陈某、王某等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非法制造爆炸物罪一案二审公开宣判。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陈某、王某二人于2010年在河北省海域从事非法采砂活动,后组织人员形成犯罪组织,号称“泰州帮”。该组织从2011年始截至2012年5月在河北省唐山市曹妃甸附近海域(俗称“48分”海域)对运砂船主收取所谓“砂地费”(即保护费)。其间,该组织为与其他收取砂地费团伙争夺地盘时取得胜利,利用礼花弹火药、钢管等原材料非法制造爆炸物作为火拼武器使用以取得“48分”海域的控制权。2012年5月7日凌晨,该犯罪组织成员在船上非法制造爆炸物时因操作不慎引发爆炸,造成伤亡后果。

  一审滨海新区人民法院依据上述事实,认定陈某、王某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非法制造爆炸物罪,戚某、丁某、沈某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贾某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非法制造爆炸物罪,对陈某、王某等六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至有期徒刑二十三年,并处罚金。宣判后,陈某、王某等五人不服,以原判量刑过重为由向二中院提出上诉。

  天津二中院受理后,由业务骨干组建专业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合议庭审理认为,陈某、王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通过暴力犯罪活动获取经济利益,用于支持该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欺压群众,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内形成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组织成员多次敲诈勒索他人钱款近1100万元,数额特别巨大,为实现对一定区域的控制,组织成员非法制造爆炸物,造成多人死亡、失踪、重伤、轻伤的后果,情节严重;戚某、丁某、沈某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且在组织内分管财务、后勤等重要事务,系该组织骨干分子;贾某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多次参与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并参与非法制造爆炸物,造成多人死亡、失踪、重伤、轻伤的后果,情节严重。滨海新区人民法院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二中院依法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