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5岁的黄颖华每天进出都有妹妹黄兰跟着,直到晚上回家把姐姐交到老母亲手里,黄兰才能放心离开。黄兰这么做是怕姐姐想不开,此前黄颖华已有多次轻生的念头。年轻时的黄颖华是个事业有成的女强人,20多年前就开始涉足房地产开发,但在一场牢狱之灾后,黄颖华不仅落得家破人亡,公司难以继续经营,她当年购买的一套房产也在公安机关查封期间被一胡姓男子办理了房产证,虽然警方鉴定了持有房产证的胡某出示的购房发票,证实其为一张假发票,但黄颖华不仅拿不回自己的房子,还被胡某起诉限期腾房并索赔200余万元。

  诉争房产65号房屋

  一份修改的购房合同

  黄颖华1995年创办了天津市统联房地产建设开发公司,任法人,持股52.5%,公司另一个股东是一家保定企业,名为河北玉川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持股47.5%,公司自建立以来发展一直良好。

  1998年,统联公司将天津市河北区王串场6号路垣焕里14号楼一套236㎡的临街底商卖给了刘云,这套底商现在的门牌号为王串场六号路65号。“刘云交了30万以后,公司就让她提前入住了,2000年七八月份,她又提出退房,并要求我们退她装修补偿款,公司答应了。那会大多数人还没有买房的意识,房子不好卖,我们两个股东就商量,这房子内部人买也行,我们的亲戚买也行,我回家和我爱人商量,决定我们买这个房子。但因为我是这个公司的法人,我买自己公司的房子贷不了款,最后决定用我侄媳妇唐英的名字买这个房子,我侄子没有工作不能贷款,我侄媳妇有工作能贷款。”黄颖华说。

  黄颖华向记者出示了当时的购房合同复印件,这份购房合同是直接在刘云的购房合同上将购房人姓名更改为唐英的,房款总价未变,仍是48万元,约定首付41万元,又因公司还欠唐英亲戚的钱,经债权人同意,将其中7万折抵房款。“我们在房管局当时办理的是总登记,单个合同更改购房人姓名其实也没多麻烦,但公司在我之前也直接在合同上修改过购房人姓名,那会管得不像现在这么严,改完合同只要双方签字加盖公章就行,我没想到后面会出这样的事,才图了这个省事。”黄颖华有些懊悔地说。

  改了合同后,刘云也向统联公司出具了一份说明,证实她与唐英达成了房屋转让协议,协议上有刘云的签名,股东黄颖华的签名,以及玉川公司驻天津的股东代表王某国的签名,并加盖了公司公章。

  购房后,黄颖华把每月还贷的钱存到侄媳名下贷款专用账户,约1年后,黄颖华一次性还完所有剩余贷款。这套房子自购买后便一直由黄颖华的妹妹黄兰一家使用,黄兰一家在底商内经营餐饮,也居住在其中。

  被举报入狱 丈夫家中自缢

  据黄颖华回忆,2002年8月,一名姓肖的男子来公司找她,说是受玉川公司委托来与她谈合作,肖某建议黄颖华给玉川公司的在津代表王某国2万元和一套房子,让王某国离开,然后由他和黄颖华一起做生意。黄颖华事后找玉川公司核实,证实玉川公司并未委托肖某来谈合作。过些日子,肖某再次来到公司,黄颖华表示,她愿意撤出,将公司交给肖某与玉川公司经营。听了这个方案后,肖某离开。

  同年12月,黄颖华的公司里突然来了4名河北区检察院的公职人员,他们要求统联公司的会计带着所有账本和黄颖华一起去检察院接受调查,但最终没有查出任何问题。

  2003年,黄颖华再次被举报。“这次检察院说是有股东举报我贪污24000元,2003年3月14日我被带走,当晚就关进了看守所。”黄颖华告诉记者,她的公司是一家纯民营企业,但那段时间她做的是市里的危改项目,而且获得了财政拨款的支持。2003年3月28日,黄颖华因涉嫌贪污罪被天津市检察院第一分院批捕。

  2003年4月18日,检察院的工作人员从黄颖华家中带走了统联公司开发的垣焕里项目中66套尚未售出的房子的手续、钥匙,公司的各种公章,以及65号房屋的购房合同。“抄我的家,我和我家人至今没有见过任何手续或法律文书。”黄颖华说。

  黄颖华被带走后不到2个月,她的爱人季宝庆也被检察院叫去了。黄兰记得,姐夫被叫走了一天一夜,“我姐夫回来的转天去了我妈那,进门就跟我妈说‘姥姥(以孩子的口吻称呼岳母),这回崴了,他们让我检举黄颖华,说只要我检举黄颖华就放我没罪,他们让我配合,可我怎么配合,黄颖华没犯法啊’。”姐夫告诉黄兰,他在里面吓得尿了裤子,出来后晚上打车回家因为找不到家还被出租司机骂了几句,“他觉得受到了侮辱,特别痛苦。他说我姐这回肯定出不来了,他们辛苦了一辈子积累的财产恐怕也不保了。”

  去完岳母家的转天,季宝庆在家中餐厅上吊自杀。

  季宝庆自杀处

  2003年6月,黄颖华案移交公安机关,市经侦总队于6月9日向河北区房管局产权科发函请产权科协助查封65号房产, 6月10日,经侦总队出具了扣押65号房屋购房合同的物品清单。2004年,黄颖华因犯职务侵占罪被判有期徒刑2年6个月,上诉后发回重审,2004年年底,黄颖华保外就医,2006年8月30日,黄颖华因职务侵占24000元被河北区法院判有期徒刑2年缓刑2年,再上诉维持原判。

  房产查封期间  他人火速办房产证?

  黄颖华保外就医期间才得知丈夫的死讯,而在她关押期间,那66套未售出的房产除一部分被警方用来偿还公司银行贷款外,其余的几十套房产也都被以较低的价格卖光了。“我进去后,检察院委托当年那个谎称受玉川公司委托来与谈我合作的肖某代管公司,肖某管理下的公司账目乱七八糟,一个底商三五万就卖了,钱也没进公司的账,后来他被公司的人举报了,也被判了刑。”黄颖华说。

  丈夫离世,公司名存实亡,黄颖华心灰意冷,但她没有想到,还有一个打击在等着她。

  2007年1月,被扣押的65号房屋退还给了黄颖华一家,同年4月,她和家人想去为房子办理房产证,却在房管局意外发现这套房子已经由他人办理了房产证。“我们当时查到办理房产证的人姓胡,办证手续是2004年11月24日进件,11月29日发证。”黄颖华说。

  黄颖华当即找到河北区房管局的刘局长,刘局长叫来了产权科的孙科长,孙科长告诉黄颖华,胡某来办证时拿了全套的手续,有购房合同,有一张74万元的购房发票,合同和发票上盖的都是统联公司的章。黄颖华又问孙科长胡某为什么这么快就能取件,“我之所以会问这个问题,是因为我卖房子时,业主们基本都是30个工作日才能拿到产权证,胡某拿产权证比别人快太多了。孙科长在现场支支吾吾地说,胡某是托了朋友关系来的。”黄颖华说,“我查看了胡某的购房合同,发现购房合同日期由2004年改为2001年,发票日期是2004年,付74万全款。”

  日历显示,2004年11月24日是星期三,11月29日是星期一,即胡某递交材料后第四个工作日就拿到了产权证。

  黄颖华离开房管局后回到公司询问会计,会计表示不知道有姓胡的人购买了65号房屋,公司没有收过钱,也没开过发票。黄颖华再向河北区房管局反映这一情况,区房管局建议黄颖华报警。

  2007年5月,黄颖华向公安河北分局报案,但公安未受理。“警察说,这房子已经办完产权证了,让我们先去打官司。”黄颖华说。

  此后12年,黄颖华为了这套房子打了一个又一个官司,但房子却似乎离她越来越远。

  盖着真公章的假购房发票

  2007年5月,唐英起诉统联公司,河北区房管局、胡某及胡某妻子沃某为第三人,唐某请求法庭判定房子归其所有,而非胡某所有。唐英向法庭提交了当初与刘云签订的转让协议以及全套的购房手续、票据,向银行抵押贷款的手续、票据、还款凭证,统联公司财务入账凭证等。

  此次庭审过程中,胡某说明了他获得这套房子的经过。胡某称,他的父亲胡某强在黄颖华被捕后曾管理过一段统联公司,期间胡某强与统联公司签订了一份协议,由胡某强为统联公司追债权,追回的部分给胡某强20%的提成,购买这套房子所用的74万就是由统联公司应付给胡某强的提成折抵的,74万元由胡某强转给胡某,房子直接落在了胡某名下。

  根据2007年6月22日的一审庭审笔录,胡某称他的购房发票是统联公司2000年11月18日给的,他买房子的时间为2004年,具体买房日期他记不清了,他的父亲究竟有没有为统联公司追回债权他不清楚,法官问他有没有为这套房子交过款,胡某答“没有”。

  胡某的购房发票

  胡某强在统联公司成立之初曾任该公司副总,后辞职,黄颖华被捕后,他重新回到了公司,于2004年10月11日至2006年6月23日担任统联公司负责人,全权负责公司资产管理等工作,在胡某强管理公司第40天,其子胡某已拿到了65号房屋的产权证。

  对于胡某手中的购房发票,多位证人证实这张发票并非来自统联公司,2016年,河北区公安局对这张票号为0387623的购房发票进行了鉴定,确认这是一张假发票。虽然发票是假的,但上面盖的公章却是真的。黄颖华被抄家时,公司的各种印章等都被收走,而后又回到了统联公司,多人都曾掌管过印章,其中也包括胡某强。亦有多人证实,胡某购房发票上的印章是胡某强在他家中自己盖的。

  提起胡某强,黄颖华对这个“公司元老”印象并不好,“公司初创时,胡某强代表着另一个股东,负责公司的全面工作,他工作作风比较强势,他儿子做售楼员。当时我把我爱人安排在工地,负责监督工程质量,胡某强让我辞退我爱人,我怕工程质量有问题,不同意辞退,我说如果不让我爱人干,你儿子也别干了,咱们都别让亲属掺和,于是胡某强用他和他儿子辞职来要挟我,他以为我会屈服,但我没有。我进去以后,胡某强找到我爱人,让我爱人委托他为公司全面负责人,我爱人不同意,于是他去找了另一个股东,拿到委托回了公司。”

  根据黄颖华提供的一份判决书,胡某强因在管理统联公司期间,在房屋买卖过程中做手脚,犯职务侵占罪,一审被判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

  一份秘密协议的背后

  胡某强当年之所以能顺利办理65号房屋的房产证,与一份协议密不可分。2007年庭审中胡某提到的其父为统联公司追讨债务获20%提成的约定就出自这份协议,协议书面日期显示签订于2004年11月1日。

  这份协议的甲方落款为“统联公司”和“冉某”,乙方为“胡某强”,而事实上,这是一份秘密协议,内容由胡某强拟定,签订时只有胡某强和冉某知道。

  在公安河北分局2011年、2012年和2016年对冉某做的4份询问笔录中,冉某详细讲述了这份协议签订的前因后果,4份笔录记录的内容基本一致,对提到的事件,部分有完善,但无明显的说法变更。

  冉某告诉警方,当时因为公司经营困难,很久发不出工资,无法维持正常运转,所以胡某强提出他可以个人出资借钱给统联公司用于经营,但要把65号房屋过户给他,他办理了产权证后,还会用65号房屋抵押贷款用于统联公司经营。冉某认为除此之外再没有更好的办法,于是同意了胡某强的提议,胡某强拿出协议让他签字时,他对于协议的内容不是很满意,况且当时他并不算是统联公司的任何负责人,对外职务为办公室主任,所以他代表甲方签字时,一开始签的是统联公司,但胡某强不同意,要求他写上自己的名字,所以甲方处才有了两个落款,公司名称在前,冉某名字在后,并加盖了由胡某强掌握的公司公章。

  冉某告诉警方,协议签订时,公司的实际控制人王某国在外地,他没有告诉王某国签了这份协议,他和王某国与黄颖华有矛盾,他更不会告诉黄颖华,因为2004年时黄颖华已保外就医,她的亲属实际使用着65号房屋,他担心走漏风声,黄家先办理了产权证。

  冉某告诉警方,他和王某国曾商量过先让胡某强办了65号房屋的产权证,反正他只能拿到证,不能实际占有,等胡某强赶走了唐英,他们再把房子从胡某强那里要回来,之所以不直接把房产证办在公司名下,是因为统联当时有很多债务,他们担心房产落在公司名下会被查封。

  但胡某强拿到产权证后并没有履行承诺,他既没有拿出钱给公司,也没有用65号房屋为公司抵押贷款。2006年6月,公司查到胡某强父子背着公司用65号房屋悄悄抵押贷款80万元,且房产证是落在了胡某强之子胡某名下,于是将胡某强开除。

  对于协议的内容,冉某告诉警方,胡某强为公司追债获20%的提成的内容在胡某强与他商量时是没有的,追债指的应该是当时公司与河北区房管局有诉讼纠纷,胡某强代表公司处理诉讼,但官司最后败诉了,谈不上给分成。65号房屋作价74万是胡某强自己估算的,冉某认为他就是为了办理产权证。

  这4份笔录还记录了胡某购房合同签订的过程,冉某告诉警方,合同是在胡某强的家里签订的,购房发票是胡某强拿出的,只有一联,他要求冉某上面垫上复写纸填写,购房合同是胡某强打电话让公司一个姓刘的女售楼员带来的,好像是带来了2本,总之他确定不是5本合同,购房合同由胡某强指导女售楼员填写。当时是2004年,但胡某强要求把购房合同写成2001年,冉某认为胡某强之所以这么做,是因为2003年以后,购房合同都由手写改为了机打,且他认为合同填写2004年可能会导致办不下来产权证,但具体原因,他说不清楚。

  在回答警方提问时,冉某明确表示他认为胡某强购买65号房屋这件事是假的,他还提到曾与女售楼员谈起这件事,认为以后一定会出问题。冉某在笔录中多次提到他认为他与胡某强签订的协议是废纸,胡某强是以欺骗的方式让他签订的协议。2014年10月,冉某出具了一份证明,称协议为胡某强以欺骗手段与其签订,当时签字不是他本人意愿。

  冉某的声明

  黄颖华告诉记者,她与冉某没有矛盾,她与王某国的矛盾源于,她认为是王某国勾结了肖某构陷她入狱,她被捕后二人挥霍私分公司财产。2007年6月,肖某因犯职务侵占罪,一审被判有期徒刑2年缓刑2年。

  10年败诉后成被告  对方索赔200余万

  2009年5月21日,河北区法院对唐英诉统联公司房屋买卖纠纷案宣判,法院认为唐英购房事实存在,购房合同真实有效,原告购房事实先于第三人胡某取得房产证,判决65号房屋归唐英所有。

  这是唐英代表的黄家人自2007年起诉至今唯一的一份胜诉判决,但这份判决5个月后就被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撤销了,案件发回河北区法院重审。此后10年的时间里,黄家人起诉过胡某购房合同的效力问题、起诉过房管局颁证违法、申请过撤销65号房屋的登记,但拿到的结果无一胜诉或获得支持。

  2012年黄颖华担心再有人拿公司做文章,于是将公司营业执照注销,2017年年底,65号房屋被停水停电,黄兰刚投资装修一新的饭馆被迫关门。

  2015年8月,黄颖华举报胡某强对65号房屋职务侵占,1个月后该案立案,2016年,公安机关鉴定出胡某购房发票为假发票,2017年1月3日,胡某强涉嫌职务侵占的案子撤案,理由是“因在侦查过程中,发现不应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

  假发票鉴定

  胡某强的案子撤案后,胡某起诉,要求黄家人腾房,2019年2月,二审判决仍是胡某胜诉,4月22日,河北区法院发布公告,勒令黄兰等人15日内腾空65号房屋交付胡某,逾期不履行,法院将强制执行。

  腾房请求被支持后,2019年4月,胡某又起诉了统联公司、黄颖华、唐英等多人,请求法庭判令被告赔偿其非法占房损失费203万余元。

  律师的困惑:公安查封房屋怎能转让?

  黄颖华想不明白,明明唐英交了房款,签了合同,为什么房子不能属于唐英,她更想不明白,为什么胡某没有交钱,警方已鉴定出购房发票是假的,但房子仍然被判属于他。

  同样困惑的还有黄颖华的代理律师牛大仪,介入这个案子四五年了,他也没想到会屡战屡败,“我们当初认为,这个案子并不复杂,首先胡某强是公司高管,这一点有刑事判决书可以证明,《公司法》规定除非经股东大会同意,公司高管不能与自己公司交易,其次,胡某强买房子没有交过钱,统联公司也不承认答应卖房子给他,双方没有买卖房屋的意思表示,第三,从冉某的笔录还可以看出,他们曾计划将房子借胡某强之手抢过来,这其实是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还有最后一点,也是最重要的一点,这个房子办理房产证的时候还处于被公安机关查封的状态,查封的房屋不能转让,查封期间买卖房屋的合同违反强制性规定,《合同法》52条明文规定的5种合同无效情形这个案子占了2种,所以合同应该是无效的,转让也应该是无效的,还有胡某强的行为,是多么明显的职务侵占。可是到了法庭上,法官就说胡某强的那些行为、发票的真假、合同的签订过程那些事都跟本案无关,就判合同有效,就判房子属于胡某,胡某强职务侵占的案子也撤诉了。”

  2018年,牛大仪去河北区房管局调取公安机关对65号房屋的查封单,调取的过程比较吃力,最终,房管局从一套名为“首层104号”房屋的档案里找出了公安的查封单,“首层104号是65号房屋地名变更前的名字,房管局在法庭上解释说,因为地名变更后,公安查封单在另一套卷宗里,所以他们批件时没有发现这套房屋是被查封的,才办了产权证。可是一套房屋因为地名变更就设立两套档案,从工作流程来说,这样是不是太不便利了?”

  在法庭上,房管局既出示了公安的查封单,也出示了房管局自己出具的当年对65号房屋准许办理房产证的批件手续,批件手续注明该房屋无抵押、无查封,可办理产权证。“法官认可了批件手续,但也没有否定查封单,还是判黄颖华败诉。二审我们提出了对这两份证据认定的异议,还是没用。”牛大仪律师说。

  继续申请监督 已被受理

  面对诉讼时,黄颖华像一个钢铁战士,十几年的败诉也没能将她打倒,但提到家庭、提到女儿时,她瞬间变得不堪一击,三言两语就泪流满面。

  黄颖华的丈夫上吊时用的是一根类似老熨斗上的旧电线,绳子套在家里餐厅门框上方的吊柜门把手上,其中一只门把手被拽断了,黄颖华坚持不修理,她认为那是丈夫留在世上的痕迹。

  断掉的门把手

  丈夫自杀那年,他们的女儿二十来岁,父亲的死给了女儿很大刺激,这么多年来,女儿很少回娘家,即使春节初二回来也只是待半天就走。有时黄颖华提起旧事,女儿会立即打断她。黄颖华也早已不在那套房子里居住,但家中打扫得干干净净,一切摆设保持如初。“我总觉得我爱人就是出去玩了,过两天就回来了。”黄颖华坐在客厅里念叨着。

  近几个月因为被贴了强制执行的公告,黄颖华的睡眠变得更差,对旁人述说这些事时手会不受控制地抖,黄兰不放心,有时让姐姐来和她一起住,她拒绝配合法院的执行,依然居住在65号房屋内,屋内的装修看着还是很新,厨房的厨具很多连包装都还没打开。

  黄颖华坐在65号房屋内

  牛大仪有时看着黄颖华很是同情,接到与房管局的行政诉讼败诉结果后,黄颖华在法庭上放声大哭的画面令牛大仪久久难以释怀,“我们诉胡某强购房合同无效历经一审二审和再审,但我们依然不服,目前正在向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申诉。”

  2019年6月4日,黄颖华收到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的民事监督案件受理通知书,告知统联公司因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8)津01民终9130号民事判决一案,经审查认为符合受理条件,予以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