饮料瓶、食品袋……这些物品看似不起眼,但在行驶中的车辆中抛出将给其他交通参与者带来很大安全隐患。《道路交通安全法》、《天津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对车窗抛物的行为均明令禁止,但仍有人不以为然。

  近日,公安北辰分局交警支队引河桥大队依法查处一起此类违法行为,与违法者形成强烈反差的是,民警执法同时,不忘捡拾起被扔出的垃圾。

  6月23日9时40分许,公安北辰分局交警支队引河桥大队民警在铁东北路与外环北路交口执勤时,突然发现一辆行驶中的白色小轿车,副驾驶车窗先后抛出一个空饮料瓶子和一个装有废纸的食品袋,而这一幕也被民警佩戴的执法记录仪记录下来。

  民警示意该车停车,对乘车人李某讲明其实施“车窗抛物”的违法行为后,依法予以其罚款50元处罚,同时,主动将被李某从车窗扔出的“垃圾”捡起,并倡导其文明守法参与交通。

  《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乘车人不得携带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不得向车外抛洒物品,不得有影响驾驶人安全驾驶的行为。《天津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也明确,在行驶的车辆中向外抛掷物品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车窗抛物到底有多危险?

  司机在行驶过程中向车窗外抛物存在很大安全隐患,甚至有可能造成交通事故。前方车辆抛物,后、侧方车辆会下意识躲避或减速,容易造成车辆追尾等事故;若后方车辆是非机动车,扔出车窗外的矿泉水瓶、垃圾袋会直接影响到非机动车的行车安全。

  同时,这种行为对城市文明、卫生环境都造成了不良影响,每年环卫工人因在马路中间打扫垃圾而发生的交通事故也不在少数。

  因此,我们呼吁每一位道路交通参与者都能够做到规范守法驾驶,共创安全文明的道路交通环境!

 

  综合 | 天津交警 平安天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