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5月1日起《天津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实施,针对随地吐痰、乱扔垃圾,不及时清理犬只粪便,私搭乱盖、随意喷涂广告等不文明行为做出处罚规定。

  许多市民发现,对于同一类不文明行为其处罚金额和处理办法并不是一概而论的,而是限定了一个执法者可自由裁量的处罚幅度。有细心的网友发现,一些处罚的上下限标准差别较大。比如未及时清理犬只在公共区域排泄的粪便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

  对待同一类不文明行为为什么处罚数额不一样?执法时该如何掌握?哪些情况要按上限从重处罚?哪些情形可轻罚甚至不罚?

  下面这份文件都说清楚了

  为严格执行《天津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涉及城市管理系统行政处罚条款,日前,市城市管理委关于印发《城市管理系统执行<天津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相关条款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范(试行)》。

  该《规范》规定了对不文明行为从重处罚、从轻处罚的情形,以及对不同情形的自由裁量基准。同时,《规范》明确,对于有些违法行为轻微且能及时纠正的情况,可以不做行政处罚。

  • 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应当综合、全面考虑的情节包括:

    1。违法行为的具体方法或者手段;

  2。违法行为危害的具体对象;

  3。违法行为造成的社会影响;

  4。改正违法行为的态度和所采取的改正措施及其效果;

  5。违法行为人是初犯还是再犯;

  6。违法行为人的主观过错程度。

  从重处罚的情形

  1。主观恶意,明知故犯;

  2。后果严重,反映强烈;

  3。区域敏感,影响恶劣;

  4。不听劝阻,再次违法。

  从轻处罚的情形

  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主动改正或者及时中止违法行为的;

  3。积极配合行政执法部门查处违法行为的;

  4。其他可以从轻行政处罚的。

  • 涉及城市管理系统法定职责条款的自由裁量基准:

  01《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款:“随地吐痰、随处便溺,乱扔垃圾的,由城市管理部门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处罚基准:

  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不予行政处罚。

  2。配合执法工作,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处五十元罚款。

  3。阻挠执法工作,拒不改正的,处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02《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二款:“从建筑物向外抛掷物品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清除,并处五百元罚款”。

  处罚基准:

  处以五百元罚款。

  03《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乱涂、乱画、乱刻,随意张贴、喷涂广告,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清除,并处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有碍城市容貌的,处二千元罚款”。

  处罚基准:

  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不予行政处罚。

  2。配合执法工作,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处一百元罚款。

  3。阻挠执法工作,拒不改正的,处二百元罚款。

  4。违法行为有碍城市容貌的,处二千元罚款。

  04《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二款:“毁坏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损害树木花草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赔偿损失,并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树木花草死亡的,处基准价值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 。

  处罚基准:

  1。配合执法工作,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处五百元以上两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树木花草死亡,处基准价值五倍的罚款。

  2。阻挠执法工作,拒不改正的,处两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树木花草死亡,处基准价值十倍的罚款。

  05《条例》第六十六条在建成区露天焚烧落叶、秸秆、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的,由城市管理部门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处罚基准:

  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不予行政处罚。

  2。配合执法工作,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3。阻挠执法工作,拒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两千元以下罚款。

  06《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违反规定在建成区私搭乱建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拒不拆除的,由城市管理部门依法强制拆除,费用由违法责任人承担,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处罚基准:

  1。自行拆除的,不予行政处罚。

  2。配合强拆工作的,处五千元罚款。

  3。阻挠强拆工作的,处两万元罚款。

  07《条例》第七十条:“违反规定在建成区的居民区内饲养家禽、家畜、鸽子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没收”。

  处罚基准:

  1。配合执法工作,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2。阻挠执法工作,拒不改正的,予以没收。

  08《条例》第七十一条第三款:“未及时清理犬只在公共区域排泄的粪便的,由城市管理部门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处罚基准:

  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不予行政处罚。

  2。配合执法工作,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处五十元罚款。

  3。阻挠执法工作,拒不改正的,处一百元以上至二百元以下罚款。

  综合:天津人大网 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员会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