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做好军队退役人员有关工作,全面维护退役士兵合法权益,把党和国家对广大退役士兵的关心关爱落到实处,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解决部分退役士兵社会保险问题的意见》(简称《意见》)精神,我市5日发布《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解决部分退役士兵社会保险接续问题有关工作措施的通知》(简称《通知》)。

  《通知》明确了2019年1月21日《意见》施行前,以政府安排工作方式退出现役的退役士兵,出现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未参保和欠缴、断缴等问题。

  2012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保险法》实施前退役的,军龄视同为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保险法》实施后退役、国家给予军人退役基本养老保险补助的,军龄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退役士兵入伍时未参保的,其入伍时间视为首次参保时间。原安置单位欠缴部分原则上由欠缴单位负担;原安置单位已不存在或缴纳确有困难的,由原安置单位上级主管部门负责补缴;上级主管部门不存在或无力缴纳的,由安置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申请财政资金解决。个人缴费部分仍由个人负担,属于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低收入家庭救助、特困人员的,由安置地人民政府对其个人缴费部分予以适当补助。

  在补缴年限方面,《意见》施行前符合条件的退役士兵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出现欠缴、断缴的,允许按不超过本人军龄的年限补缴,补缴免收滞纳金。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基本养老保险累计缴费年限(含军龄)未达到国家规定最低缴费年限的,允许延长缴费至最低缴费年限;2011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实施前首次参保、延长缴费5年后仍不足最低缴费年限的,允许一次性缴费至最低缴费年限。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时,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累计缴费年限(含军龄)未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可以一次性缴费至国家规定年限。政府补缴年限不超过本人军龄。

  《通知》确定了缴费工资基数和费率。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工资基数由安置地按照补缴时上年度当地职工平均工资的60%予以确定,单位和个人缴费费率按补缴时安置地规定执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工资基数由参保地按照补缴时上年度当地职工平均工资的60%予以确定,单位和个人缴费费率按参保地规定执行。

  据相关部门负责人介绍,我市政策与国家政策衔接。2019年4月28日《意见》正式公布前,已按我市政策落实或已提出申请登记在册的人员,按照《意见》标准和我市标准就高的原则执行。2019年4月28日《意见》正式公布后提出申请的人员,严格按照《意见》标准执行。

  补缴实施时间为:基本养老保险补缴,在退役士兵提出申请后,及时按程序进行审核补缴。基本医疗保险补缴,在退役士兵提出申请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时予以补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