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社局发布《关于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的通告,向全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欢迎社会各界人士和有关单位提出意见建议,并于2019年6月20日至6月27日期间发至指定邮箱。(官网:http://hrss.tj.gov.cn/  邮箱:jmylbxc@163.com)

  完善待遇确定机制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构成。

  基础养老金由我市按照不低于全国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合理确定,市和区财政全额补贴;个人账户养老金由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计发系数确定,个人账户储存额支付完毕后,个人账户养老金由市和区财政全额补贴。

  通过增加个人账户积累和提高基础养老金、老年人生活补助费标准,逐步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水平。

  将向这些群体倾斜:

  对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且累计缴费年限超过15年的人员,15年以上的缴费年限每超过1年,每月加发年限基础养老金。
在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调整时,对65周岁及以上的人员予以适当倾斜。
引导激励符合条件的城乡居民早参保,多缴费,增加个人账户资金积累,优化养老保险待遇结构,提高待遇水平。

  完善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

  市人社局和市财政局应统筹考虑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物价变动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等其他社会保障标准调整情况,适时提出基础养老金标准调整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完善个人缴费档次标准调整机制

  参保人员应当按照规定的档次标准,自愿选择缴纳养老保险费,多缴多得。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根据城乡居民收入增长情况,适时调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档次标准,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具体档次标准调整为:一档600元、二档900元、三档1200元、四档1500元、五档1800元、六档2400元、七档3000元、八档3600元、九档4200元、十档4800元。

  对于符合市财政代缴条件的城乡低保对象、低收入家庭救助人员、特困供养人员,应按照每年600元的标准缴纳50%的养老保险费。对于符合享受参保缴费补贴条件的残疾人,仍按照《天津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津政发〔2014〕19号)规定执行。

  完善缴费补贴标准调整机制

  参保人员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同时,政府对应缴费档次给予补贴,多缴多补,所需资金由市财政负担。市人社局和市财政局、市税务局,根据我市经济发展、城乡居民收入增长情况和财力状况,适时调整缴费补贴标准,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具体缴费补贴标准调整为:一档60元、二档70元、三档80元、四档90元、五档100元、六档120元、七档140元、八档160元、九档180元、十档200元。

  推动个人账户基金保值增值

  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发〔2015〕48号)要求和规定,积极开展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委托投资,实现基金保值增值,提高个人账户养老金水平和基金支付能力。

  本意见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

  特别提示

  《关于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将在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后,进行进一步修改,报市委、市政府审批后,最终养老金调整机制实施意见以正式印发文件为准。

  综合 | 天津市人社局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