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外配餐

  是天津中小学生解决午餐的

  一种重要途径

  怎样才能保证所有学生

  吃上“”放心饭?

  日前,市教委、市市场监管委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中小学校校外配餐管理工作的通知》,对校外配餐企业属地市场监管部门、各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各中小学校在校外配餐工作中的职责进行了明确。

  划!重!点!

  1。各中小学校是学校校外配餐食品安全的责任主体,学校校长是本校校外配餐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

  2。每天检查食品分餐员的健康状况,患有发热、腹泻、咽部炎症等病症及皮肤有伤口或感染的人员不能担任分餐员工作。

  3。各使用校外配餐的中小学校应成立由学校、家长委员会、学生代表组成的工作小组,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在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统一招标的资质入围企业中公开、公平、公正选取服务本校的配餐企业,按照中小学生健康成长的营养需求制定主副食餐量和收费标准。

  4。各学校要与选定企业签订配餐协议,协议中必须明确食品的质量、餐量、价格、不合格食品的处理方式、食品安全、营养健康等项内容,明确违约责任与解除合同情形,并存档备查。

  5。各使用校外配餐的中小学校要通过校内公示栏和校园网站、微信公众号等媒介向学生和家长公布配餐企业名称、配餐协议、收费标准、食谱及伙食账目、主副食的餐量、食品进货来源及学生在校就餐情况等信息,接受家长及社会各界监督。

  6。要充分发挥学校家委会的作用,不定期组织学校及家长代表,对校外配餐企业进行抽查走访并对其食品安全和服务状况进行评定,及时撤换不符合要求的校外配餐企业。

  7。各使用校外配餐的中小学校要建立集中用餐陪餐制度,每餐应当有学校相关负责人与学生共同用餐,做好陪餐记录,及时发现和解决集中用餐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8。有条件的学校应当建立家长陪餐制度,健全相应工作机制,对陪餐家长在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等方面提出的意见建议及时进行研究反馈。

  9。各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各使用校外配餐的中小学校要严格执行禁止中小学乱收费的相关规定,严禁学校在配餐过程中加价收费,学校不得参与配餐企业分红、获取职工福利、索取回扣。学校教职员工必须付费就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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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教委 市市场监管委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中小学校校外配餐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区教育局、市场监管局,各直属学校:

  为保障中小学校校外配餐的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加强监督管理,按照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定和健康中国战略要求,落实学校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根据2019年2月20日教育部、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国家卫生健康委联合下发的《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要求,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落实责任,确保措施到位

  (一)校外配餐企业属地市场监管部门要依法履行食品安全监管责任,落实对校外配餐企业的日常监管检查,突出对操作间和配餐间卫生状况、设备设施清洗消毒、食品原料采购索证索票、食品原料贮存情况与感官性状是否异常、食品制作与供餐全过程控制管理、餐饮具清洗消毒保洁、食品添加剂使用管理、食品留样、从业人员健康证、食品配送餐具与车辆是否干净整洁等环节的监管检查。对监管检查中发现的不规范经营行为,要责令企业立即改正;对发现的涉嫌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要及时依法处理,确保校外配餐食品质量安全。采用校外配餐学校的属地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督促指导学校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二)各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是辖区中小学校校外配餐工作的管理部门,负责制定校外配餐工作的管理办法和规章制度,指导和管理中小学校的校外配餐服务活动,落实安全风险防控职责,推进营养健康教育,负责配餐企业准入的招标组织工作。

  (三)各中小学校是学校校外配餐食品安全的责任主体,学校校长是本校校外配餐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要按照属地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印发的校外配餐管理办法和规章制度,建立健全本单位校外配餐食品安全管理措施办法,落实学校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一要与配餐企业签订供餐合同(协议),明确双方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的权利和义务,划分权责,存档备查。二要检查配送食品的中心温度是否符合规定要求,不能及时分发的,必须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三要检查配送食品的外观感官性状是否异常。四要检查配送食品所用容器、餐具以及车辆是否干净整洁等。五要每天检查食品分餐员的健康状况,患有发热、腹泻、咽部炎症等病症及皮肤有伤口或感染的人员不能担任分餐员工作。六要落实配送食品的每餐留样。七要落实学校负责人集中用餐陪餐制度。

  二、严格引入程序,规范操作流程

  各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公开、公正、透明的原则,通过公开招标择优选择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能承担食品安全责任、社会信誉良好、具有将操作间监控视频传入教育行政管理部门统一监管平台条件的配餐企业,并与其签订供餐合同。为保证配餐质量,各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审核配餐企业的资质、供餐能力及服务标准。要吸纳专业管理人员及部分师生和学生家长参与招投标,加强对招标程序和过程的实际监督。

  各使用校外配餐的中小学校应成立由学校、家长委员会、学生代表组成的工作小组,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在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统一招标的资质入围企业中公开、公平、公正选取服务本校的配餐企业,按照中小学生健康成长的营养需求制定主副食餐量和收费标准。各学校要与选定企业签订配餐协议,协议中必须明确食品的质量、餐量、价格、不合格食品的处理方式、食品安全、营养健康等项内容,明确违约责任与解除合同情形,并存档备查。

  三、搭建沟通平台,完善社会监督

  各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辖区学校家校信息沟通工作并负责督促落实。各使用校外配餐的中小学校要通过校内公示栏和校园网站、微信公众号等媒介向学生和家长公布配餐企业名称、配餐协议、收费标准、食谱及伙食账目、主副食的餐量、食品进货来源及学生在校就餐情况等信息,接受家长及社会各界监督。要充分发挥学校家委会的作用,不定期组织学校及家长代表,对校外配餐企业进行抽查走访并对其食品安全和服务状况进行评定,及时撤换不符合要求的校外配餐企业。要将属地市场监管部门、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学校相关人员的投诉监督电话向家长和社会公布,及时解决和处置师生和新闻媒体等反映的学校供餐问题。

  四、强化过程管理,细化工作措施

  各使用校外配餐的中小学校要指定部门、设专人负责校外配餐管理工作,完善评价考核机制,关注送餐车辆、配送路程、用餐时长等有可能引发食品安全风险的环节,规范日常操作行为。要做好配餐企业资质、送餐人员健康证复印件、送餐车辆及送餐容器清洗消毒记录等档案留存工作。需要学校现场分餐的,应当建立健全分餐管理制度,保障分餐环境卫生整洁。要使用专用留样专柜且足量足时间地做好食品留样并做好食品留样记录。

  各使用校外配餐的中小学校要建立集中用餐陪餐制度,每餐应当有学校相关负责人与学生共同用餐,做好陪餐记录,及时发现和解决集中用餐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有条件的学校应当建立家长陪餐制度,健全相应工作机制,对陪餐家长在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等方面提出的意见建议及时进行研究反馈。

  各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各使用校外配餐的中小学校要严格执行禁止中小学乱收费的相关规定,严禁学校在配餐过程中加价收费,学校不得参与配餐企业分红、获取职工福利、索取回扣。学校教职员工必须付费就餐。

  各学校要通过营养健康教育课、主题班会、宣传栏、新媒体等多种形式广泛开展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宣传教育。要根据季节性特点,在全国食品安全宣传周、全民营养周、中国学生营养日、全国碘缺乏病防治日等重要时间节点,有针对性地开展相关科学知识普及和宣传教育活动。重点教育学生养成良好的个人饮食卫生习惯、节粮爱粮的习惯,增强食品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五、建立长效机制,加强部门联动

  各区市场监管部门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要通力协作,齐抓共管,加强对校园配餐工作的监督管理,共同排查校外配餐工作中食品安全、营养健康的管理问题和隐患,及时督促整改,有效防控校园食品安全风险。要联合做好对学校和配餐企业相关从业人员的培训教育工作,指导和督促各项管理制度的落实。学校应当建立集中用餐食品安全应急管理和突发事故报告制度,成立以校长为组长的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要联合建立学生餐配送企业基本信息档案,对配餐企业的原材料采购、食品加工制作过程等进行严格监管,对跨区供餐的学生餐配送企业,要通过联合检查、延伸检查等形式实施跨区监管。要实现校外配餐管理信息共享,建立联合监督检查制度、定期例会制度和信息通报等制度,做到防微杜渐,切实筑牢校外配餐安全防线。

  六、加强监督检查,严肃追责问责

  各区市场监管部门、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各学校要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强化对中小学校校外配餐工作的监督和管理。对校外配餐工作管理不到位、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或造成较坏社会影响的市场监管部门、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或学校,市教委、市市场监管委参照《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进行责任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