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2月30日下午,宝坻区人民法院公开宣判原区委委员、原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党委副书记、主任王连仲贪污、受贿案,对被告人王连仲以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20万元。追缴王连仲贪污犯罪所得人民币20万元,发还区大口屯镇人民政府;追缴王连仲受贿犯罪所得人民币1038.37533万元及其孳息,上缴国库。

  宝坻法院审理查明,2008年至2009年,被告人王连仲利用担任区大口屯镇党委书记职务上的便利,侵吞大口屯镇公款共计人民币20万元。1998年至2018年,被告人王连仲利用担任区大口屯镇副镇长、党委副书记、镇长、镇党委书记、区卫生局局长、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任的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单独或伙同亲属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累计人民币1038.37533万元。

  宝坻法院认为,被告人王连仲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公款,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接受当事人请托、为他人谋取利益,单独或伙同亲属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被告人王连仲一人犯数罪,依法予以数罪并罚。鉴于被告人王连仲到案后主动交代了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受贿罪行,属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一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