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李某自己制造氢气,然后灌装氢气球。不想氢气瓶突然爆炸,导致周围房屋等严重损毁。

  被告人李某系河南省太康县人,小学文化,无职业。公诉机关指控,李某于2018年2月与被害人李某某签订租房协议,租住在河北区元纬路某院内的房间。该院内有住户16户、人员35人,周边为天津美术学院学生公寓、河北区中心小学分校区以及多家商铺。

  住在这里之后,李某在未取得氢气生产、使用许可,未取得气瓶充装许可情况下,私自将来源不明的气瓶进行改装,并将硅粉、火碱混合后装入气瓶内用于制造氢气,然后灌装氢气球并对外销售。期间,李某明知氢气存在爆炸的危险性,虽经居委会人员及家人的劝阻,仍执意继续制造氢气。2018年10月3日17时许,李某在以上述方法制造氢气时气瓶发生爆炸,导致周边房屋、门窗、铁楼梯等物品严重损毁。

  经群众报警,案发当日,李某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经天津市司法精神病鉴定委员会鉴定,李某在实施作案行为时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案发后

  被告人李某的家属赔偿被害人李某某

  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5000元

  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在未取得氢气生产、使用许可,未取得气瓶充装许可情况下,私自制造氢气并发生爆炸,危害了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李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

  日前,河北区人民法院经审理,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