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天津市人社局引发《关于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缴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按照通知,灵活就业人员可以按照自愿原则,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可以选择按年、按季、按月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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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宗教教职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以下简称“灵活就业人员”)可以按照自愿原则,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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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灵活就业人员可以选择按年、按季、按月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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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参保人员不得补缴以前年度灵活就业期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政策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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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哪些人员属于灵活就业人员?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规定,本通知中,灵活就业人员主要包括: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宗教教职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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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规范后灵活就业人员如何缴纳养老保险费?

  答:灵活就业人员可以按照自愿的原则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可在最低缴费基数和最高缴费基数中间,自主选择确定缴费基数,按照20%的缴费比例,通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个人缴费窗口、天津人力社保APP等多种渠道,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灵活就业人员可以根据自身实际情况,选择按年、按季、按月缴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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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什么灵活就业人员不得以事后追补缴费的方式增加缴费年限?

  答:“灵活就业人员不得以事后追补缴费的方式增加缴费年限”是人社部、财政部要求各地坚决贯彻落实的重点政策,也是我市此次规范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政策的重点内容。如果大量灵活就业人员都采取一次性补缴的方式缴费,会影响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现金流的稳定性,侵害按时缴费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影响制度公平性。因此,国家要求各地对一次性缴费行为予以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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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灵活就业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缴费不满15年怎么办?

  答:灵活就业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如果缴费延长地确定为本市,可继续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至满15年后,在本市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其中,2011年6月30日以前参保,继续缴费5年后仍不满15年的,可一次性趸缴费至满15年,趸缴费基数按照趸缴时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