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31日下午,在天津市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第109场新闻发布会上,市发改委、城管委、水务局分别介绍了本市降低企业经营成本的有关政策,进一步支持企业复工复产。

  阶段性减低企业用电用气成本

  一、降低企业用电价格。

  市发改委副主任苑广睿介绍说,自2020年2月1日至6月30日,对除高耗能行业企业外的、现执行大工业电价和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电价的用户,电网企业在计收电费时,统一按照原到户电价水平的95%结算。具体讲:

  享受支持性电价政策的范围,是除高耗能行业企业外的,现执行大工业和一般工商业电价的用户。(高耗能行业依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的行业分类,主要包括石油、煤炭及其他燃料加工业,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非金属矿物制品业,黑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有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业等六类。)也就是说,除高耗能行业和已执行居民、农业电价以外的工商业企业均能享受支持性政策,包括已参与电力市场化交易的电力用户。

  政策执行时间是2月1日至6月30日,政策执行期内企业用电,都在优惠范围,已经按照原电价政策计收电费的,电网企业将按照政策执行时间节点做好电费结算。

  以到户电价水平为基础实施95折优惠,即按照原电价计算应缴纳电费后,用户实际缴纳电费按照应缴纳电费总额的95%进行结算。

  物业、园区等转供电经营者应将电网企业降价让利全部传导,从物业、园区等渠道购电的企业也可享受此次电价优惠。

  二、降低城市燃气管网非居民天然气价格。

  2月22日,国家出台阶段性降低非居民天然气价格政策,中石油等上游企业按照国家要求降低了供我市的天然气价格。为把国家降价政策落实到位,天津市发改委及时降低了我市城市燃气管网非居民天然气销售价格,将上游气价降低的红利全部惠及我市终端用户。

  2020年2月22日至3月31日(采暖季),非居民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每立方米降低0.46元,其中,工商业用气价格从每立方米3.17元降低至2.71元,集中供热用气由2.88元降低至2.42元。

  为最大限度降低企业用气成本,4月1日以后工商业用气价格进一步降低至2.52元,暂执行至6月30日。

  上述标准为供气企业销售的最高价格,鼓励供气企业结合经营情况对化肥等涉农生产且受疫情影响较大的行业给予更加优惠的供气价格。

  对于销售价格已放开的直供用户、非管道天然气用户等,可与上游供气企业充分协商降低用气价格。

  此次用电、用气价格政策执行主体为电网企业或者是城市燃气企业,在电费或者气费收取过程中,将会按照政策规定主动进行价格调整并做好电费、气费结算,无需终端用电、用气企业另行申请办理。

  企业可在缴纳电费或者气费时,将费用单据与此次价格调整政策进行比对,了解是否已享受到政策支持。发现与政策不符的,可直接向电网企业或者供气企业提出,也可向市发改委反馈,将按照政策要求积极协调解决。

  污水处理费和基本水价降价

  一、减免政策及时间

  目前,本市现行水价分为居民水价、非居民水价、特种行业水价3类,水价构成为基本水价加上污水处理费。其中市级定价范围内(市内六区及环城四区)非居民水价为7.9元/立方米,即基本水价6.5元/立方米+污水处理费1.4元/立方米。

  市水务局二级巡视员梁宝双介绍说,本次减免政策针对在本市注册且执行非居民水价的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免征1.4元/立方米污水处理费,时间自2020年2月1日至疫情结束当月末;基本水价降低10%,由6.5元/立方米调整为5.85元/立方米,时间自2020年2月1日至本市疫情结束后再顺延3个月。

  非市级定价范围内(滨海新区、武清区、宝坻区、蓟州区、静海区、宁河区),符合减免政策的企业和工商户,以各区价格主管部门调整后的水价为准。

  2月1日前,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欠缴的自来水水费、污水处理费仍按照原标准收取。

  二、受理范围和时间

  市内六区、东丽区、西青区、津南区、北辰区、静海区、滨海新区(市自来水集团有限公司、津滨威立雅水业有限公司、滨海水务有限公司经营范围)由水务集团受理;其他区域由各区供水企业受理。受理时间自即日起至政策有效期结束后1个月内。

  三、办理步骤

  中小微企业可通过《天津市中小企业共公服务平台》自测程序(网址:www.smetj.cn,点击右下角“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自测入口”,用微信扫描“自测小程序”二维码),或依据《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确认企业划型,并持“承诺书”及“营业执照”复印件到供水企业办理,个体工商户可持“承诺书”及“营业执照”复印件到供水企业办理。

  “承诺书”可通过市水务局官网首页“污水处理费免征和基本水价降价明白卡”专栏下载,提交供水企业时须加盖公章。

  企业及商户可通过关注“微信公众号”等供水企业提供的线上方式办理,也可到所属供水企业营业厅办理减免手续。

  2月1日后多收取的10%基本水价及污水处理费一并退还,由于已收取的污水处理费已上缴国库,供水企业需办理退库手续,退款时间可能延后。

  四、特殊情况的办理

  商场、公寓、城市综合体及各类园区内符合减免政策、且不直接向供水企业缴纳水费的企业及商户,应与业主、物业或管委会协商减免事宜(用户总表已办理)。

  租用大型企业场地、符合减免政策且不直接向供水企业缴纳水费的企业及商户,由业主企业商属地行业主管部门、供水企业解决。

  使用自备水源的企业及商户应到所属收费单位办理免征污水处理费手续。

  五、咨询及监督电话

  水务集团咨询电话:96655

  滨海新区咨询电话:66782485、65305263

  武清区咨询电话:29341258、22202877

  蓟州区咨询电话:82718016

  宁河区咨询电话:69118781

  宝坻区咨询电话:29241235、29666698

  市水务局监督电话:23333626、23333635

  阶段性免征城市道路占用费

  一、适用范围

  市公用事业局局长翟家常介绍说,自2020年2月1日起,至我市疫情结束的当月末,凡是在我市注册的中小微企业或个体工商户,从事临时占用、挖掘城市道路行为,所发生的城市道路占用费,一律免征。

  二、具体工作流程

  根据所发生的临时占用、挖掘城市道路不同阶段,分别按照以下工作流程办理:

  第一,目前已经取得临时占用、挖掘城市道路许可且已缴纳城市道路占用费的情形,

  一是申请人应向执收部门提出退还城市道路占用费书面申请。

  二是执收部门对申请内容及事实进行审核,按照相关规定履行城市道路占用费退还手续。

  考虑到我市疫情结束时间尚未确定。

  目前占路行为已经结束的,可以申请退费,退还部分按照2020年2月1日以后发生的占路时间计算。目前占路行为还未结束的,为避免城市道路占用费退还后追缴情形,建议待占路行为结束后或我市疫情结束时间确定后,再申请退费。

  占用费返还申请的截止日期,自我市新冠肺炎疫情结束后再顺延3个月(与我市惠企27条措施的有效期是一致的)。为确保占用费返还无遗漏,将安排各执收部门,对已收缴的涉及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占用费项目进行梳理,及时告知符合条件的可申请返还占用费。

  第二,新申请临时占用、挖掘城市道路许可的情形(含许可延期情形)

  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在与执收部门办理收缴费用手续时,应向执收部门出具属于我市注册的中小微企业的书面声明或个体工商户的营业执照;

  执收部门接到材料后,暂免征收许可部门批准期限内的城市道路占用费。待我市疫情结束的时间确定后,对未纳入免征期限所发生的占用费进行追缴。对于许可延期情形,在延期前已收缴城市道路占用费的,申请人可按照返还流程申请办理退还手续,或待占路行为结束后视实际发生与执收部门结算。

  咨询和监督电话:24215196

  前插行后插行删除复制剪切设为主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