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北京2022年冬奥会比赛正进行得如火如荼,各项赛事精彩纷呈,电视机前看比赛的观众朋友热情高涨。与此同时,一些人也发现如果错过了比赛直播、转播,想看“回放”时电视屏幕上通常会提示“该节目因版权原因,暂不支持回看”等字样。为此,记者联系了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副庭长裴然围绕“直播”“回看”“点播”与著作权的相关知识,为市民做详细解读。

  裴然法官介绍,体育比赛的直播与网络传播是两种截然不同的行为。现在我国的广播电视已经进入“三网融合”的时代,汇集了“直播”“回看”与“点播”功能,并通过互联网为广大观众提供更多的交互式视听体验。上述的传播行为中包含了著作权中的两项重要权利:广播权与信息网络传播权。根据我国著作权法(2020年修正)第十条规定,广播权是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公开传播或者转播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作品的权利;信息网络传播权是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使公众可以在其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具体结合大家收看的电视节目来说,诸如奥运会、冬奥会、世界杯等重大的国际体育比赛,中央电视台通过电视信号向电视观众直播或者转播的行为,属于上述法律规定的广播权控制的行为。通过选择节目单“回看”或者“点播”电视节目,则属于上述法律规定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控制的行为。这两种权利都属于著作权,需要著作权人授权后才能行使。

  根据以往的案例,中央电视台经过国际奥组委授权后,获得体育比赛节目的著作权。如果采用“回看”即信息网络传播的行为播放体育比赛,极易被复制、盗取链接或者深度链接,进而形成盗版节目泛滥。为了加强体育赛事的知识产权保护,防止侵权人盗播,故采取通过电视信号直播或者转播的方式播放节目,这样能够防止被复制以及盗取链接,进而有效地保护了著作权。然而,重大体育赛事的极高收视率和高收益也刺激了侵权人,有的侵权人铤而走险,会通过在非法电视App中盗播电视信号直播体育比赛。例如,三中院天津知识产权法庭就曾审理过盗播NBA、世界杯等案件。为了及时有效地保护体育比赛知识产权,三中院在审理这些侵权案件时,通过48小时内发布禁令的方式,及时制止侵权行为,有效地保护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法官提醒,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在大家享受高水平体育比赛时,要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抵制非法盗播,营造健康、清朗的网络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