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积极做好入境来津人员新冠肺炎输入病例救治工作和医疗费用结算,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市医保局会同市财政局、市卫生健康委就入境来津人员新冠肺炎输入病例医疗费用支付有关问题发出通知。主要内容如下:

  入境来津人员输入病例中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人员,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基本医疗保险按照有关规定支付后,个人负担部分由财政全额补助。

  入境来津人员输入病例中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由患者个人负担。参加商业保险的人员,由商业保险公司按合同规定及时支付相应的费用。经认定的困难人员,所发生的医疗费用,按照《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予以医疗救助。

  入境来津人员留院观察期间发生的费用,原则上由患者个人负担,参保人员发生的符合基本医保规定的医疗费用,按照规定予以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