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网评论员:昨天(10月28日)有媒体报道说,天津市公用事业管理局于9月下发了《关于2019—2020采暖期提前供热的通知》。该“通知”显示,经天津市委和市政府批准,天津市公用事业管理局要求各燃煤锅炉在10月28日点火启动,11月1日正式达标供热。这意味着天津市继2018—2019供暖季提前供暖之后,再次提前半个月供暖。从2018—2019供暖季看,天津市正式供暖不仅提前了半个月,而且还延后了半个月,将以往3月15日结束的供暖期延至3月31日。
天津市在供暖季提前供热的举措,无疑是普惠天津民众的得人心之举。生活在京津及周边地区的人们都有切身体会,在京津一带确定的供暖日期(一般为11月15日)之前的几日或结束供暖日期(一般为次年的3月15日)的后几日,被窝是人们每天不得不去但却畏惧不已的去处。最近一些年,空调以及其他电暖设备,虽为怕冷的人们提供了一个室内抗寒的选择,但无论是经济效益还是取暖效果都难以和传统供热方式的供暖相媲美。实际上,按照往年的一般体验,供暖日期只需提前和延长不多天,便可解决人们每年都要进行的室内抗寒问题。
京津及周边地区的供暖期开始于11月15日,结束于次年3月15日,这个具体日子的确定,显然不是以人们舒适为标准,而是以普通人们的身体忍受的极限值为标准。当然,若问供暖日或结束供暖日为什么定在15日,而不是16日或14日,这或能显示出确定这个日子的人为因素。即使在京津地区乃至整个北方地区,也有一些小区的供暖期大大长于上述的4个月。实际上,在同纬度地区的发达或中等发达国家,公共供暖系统的供暖期大多长至半年甚至8个月之多,其间秋季前期和春季后期的供暖与否则根据日温标准确定。以发达程度论,京津地区的发展水平已不逊于上述那些供暖期长的地区。更况且,在中国北方地区,供暖费用实际上都是由取暖用户自己交付的。
提前和延后供暖期,首先涉及到费用问题。曾有调查报道称,冬季供暖实际上已成为公共服务项下的“香饽饽”,利润丰厚。因此,提前和延后供暖期的费用,实际上就是减少供暖收入的丰厚利润,让利——准确地说是还利于民的问题。在京津一带,发达程度在国内居于前列,居民可支配收入和整体生活水平居前,拖欠取暖费用的现象较少,有条件根据气候和天气情况,修改“老黄历”,提前和延长供暖期,同时严查公共服务中的“跑、冒、滴、漏”,将取之于民众的公共服务款项,用之于民、尽用于民。
其实,不止是供暖,在许多公共服务标准的设立上,都存在着“老黄历”当道的问题。像天津那样,根据生产和生活条件的改善而改进公共服务标准的事情还嫌太少。比如城市道路照明问题,其开始和结束时间,都是以季节性的规定日期为标准,而非以日出日落或天气原因产生的不同明暗度为标准。如果确定明暗度在过去还是问题的话,那么,依现在的技术条件和手段,在花费不多的情况下,简直可以将这个标准落实到灯杆。类似问题,在公共服务领域比比皆是、俯拾皆是,只要稍微动动脑子,就可翻检出众多这种“老黄历”。此谓“老黄历”,就是老标准。这些老标准是在以往经济发展水平不高、发达程度不高时而确定的,在现时早就该变、该改。
天津市2019—2020供暖季继续提前供暖,显然是基于2018—2019供暖季所取得的经验。这个经验表明,提前和延后供暖可行。(来源“光明网”,作者“光明网评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