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青区人民法院日前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非法集资类犯罪审判工作基本情况。2016年以来,该院共审结非法集资类犯罪案件15件,共计非法吸收资金数额6.2亿余元,集资参与人实际损失3.2亿余元。非法集资类犯罪不仅涉案金额巨大,集资参与人数众多,犯罪人员职业化、组织化强,而且作案手法复杂多样,隐蔽性、欺骗性强,法官提示广大群众要擦亮双眼。
案例一 利用合法经营掩盖非法活动
通过采用真实营业和所谓创新项目相结合的方式,利用合法企业的外衣,鼓吹集资活动是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投资项目有合法的项目批文和相关权证,使集资参与人难以甄别。
例如:被告人王某某、赵某某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某公司旗下子公司扩大再生产及流动资金补充为由,未经相关部门审核备案,以投资入股有限合伙企业的方式,通过电话推销、召开推介会、发放传单、签订合伙协议、承诺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方法,向社会不特定人员38人销售基金共计3625万元,给集资参与人造成的损失共计2989万元。随后,王某某、蔡某某、赵某某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投资建设某合法跨国铁路项目为由,以同样手段向社会不特定人员74人销售基金共计8795万元,给集资参与人造成的损失共计8453万元。
案例二 包装成民间借贷中介机构
犯罪分子由于没有金融资质,往往通过虚构债权、虚构房产抵押及担保等方式,将自身包装成为为借贷双方提供中介或担保服务的机构,非法吸收资金。
例如:被告人刘某某等人注册成立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A和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B,以B公司作为担保,以A公司的名义,通过假冒他人身份虚构债权、签署虚构债权转让合同、自我担保、律师见证等诈骗方法,先后在本市多地开设四个“职场”,针对众多不特定群众,通过发放宣传单、电话推销等方式对外推介、发售理财产品,承诺以高息作为回报吸收公众存款,欺骗投资人将投资款作为“债权转让”的对价支付给刘某某。共计非法吸收848名集资参与人资金4.17亿元,造成集资参与人实际损失1.43亿元。
案例三 标榜“互联网+”与金融创新
传统金融在互联网技术的支持下,表现出了传播速度快、宣传范围广、投资门槛低、投资程序简便、投资回报高、资金使用灵活等优势。一些犯罪分子假借委托理财名义,故意混淆投资理财概念,利用电子黄金、网络炒汇、电子商务等新名词迷惑公众,标榜“互联网+”与金融创新,已成为非法集资的新伪装。
例如:2016年,被告人崔某某等人经预谋后注册成立天津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在公司未得到相关部门许可的情况下,针对不特定人员通过发放宣传单、召开推介会、上门推销、口头介绍等方式进行宣传,以加盟该公司平台后商家可百分之百取得所缴纳的管理费、消费者可百分之百返还消费金额的高额返利方式,面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截至2017年4月,该公司共非法吸收公众存款457万余元,造成集资参与人经济损失206万余元。
法官提示:广大群众要尽量了解相关的金融知识和法律知识;不受高收益诱惑而冲动投资;不轻信不明身份的机构或个人,对于主动找上门的所谓“投资商机”或“营销人员”要保持警惕;不轻易投资不透明、不了解的产业或项目;同时,子女要多关注家中老年人的投资行为,谨防上当受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