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河西区人民法院对河西区人民检察院支持起诉的智力残疾人李某甲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作出判决,支持了申请人李某甲的诉讼请求。

  李某甲系智力三级残疾人,与李某乙(弟弟)、李某丙(姐姐)是姐弟关系,三人的母亲原为其监护人。李某甲的母亲生前立有书面遗嘱,明确指定在其去世后,将其名下坐落于河西区照耀里的一处房屋交由李某甲一人继承,委托李某乙照顾李某甲的生活并管理财产。2003年,李某甲的母亲去世,上述房屋由李某甲继承所有,并办理了权属变更,李某乙作为李某甲的监护人对李某甲实施监护人职责。

  2019年李某乙去世,李某丙被指定为李某甲的监护人。李某丙在履行监护职责中发现,李某乙于2017年已私自将上述房产以130万元的价格出售,且130万元售房款不知去向,向李某乙的前妻杨某及女儿询问,二人拒绝提供有关情况。李某甲现居住在养老院,需要这笔钱支付养老院费用和日常生活开支以维系生活。李某丙因此想去法院起诉,请求判令杨某及其女儿返还售房款,但因诉讼请求无法确定导致不能立案,李某丙遂向检察机关提出支持起诉申请。

  承办检察官李莉及助理经初步审查认为,李某甲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系受法律特别保护的弱势群体,属于检察机关支持起诉对象。为此,承办人检察官与法院立案部门取得联系,了解未能立案的原因,确定调查方向后,前往市区不动产登记中心调取房产权属信息等材料;同时,考虑到李某甲的实际情况,与司法局取得联系,为其确定了法律援助律师。在消除立案障碍后,河西检察院在1天半的时间内即为李某甲出具了支持起诉决定书。

  河西区人民法院根据检察机关支持起诉决定书给予立案。案件审理期间,河西检察院承办人始终关注案件进展。2020年10月21日,河西法院作出民事判决,认定李某乙将李某甲名下房屋私自出售并将售房款挪作己用的行为构成侵权,在2018年与前妻杨某离婚登记时,将自己名下位于河西区江门里的房屋和财产约定全部归杨某所有的行为,是有预谋的违法侵权和规避法律的行为,据此判决杨某以河西区江门里房屋市场价值1/2份额为限,赔偿李某甲1095480.67元,支持了李某甲的诉请。

  支持起诉是检察机关在国家、社会和公民的合法权益遭受非法侵害时,支持适格主体依法通过民事、行政诉讼途径获得救济,提起民事、行政诉讼,维护其权益的有力方式,是检察机关参与社会治理、切实关切民生民利,维护弱势群体合法权益的重要体现。近年来,河西检察院充分发挥民事检察监督职能,成功地办理了一批离异家庭的未成年抚养费给付、农民工讨薪等支持起诉案件。本案中,检察机关努力为弱势群体提供更多检察帮助,让人民群众充分感受到了新时代的检察温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