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我国经济已进入到高质量发展阶段,在经济迅速发展的同时,人们的个人财产随之增加,所拥有的财产种类、形式日趋多样化,财产状态变得不稳定的因素和风险也日益增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继承编,创设了“遗产管理人”这一制度,使遗产可得到妥善管理,并减少遗产纠纷,也意味着今后个人财产将得到更好的保护。
“遗产管理人”是什么?又能对遗产继承起到什么作用?西青区人民法院法官李月辉介绍,民法典规定,遗产管理人的产生方式有选任和指定两种方式。选任,需遵循递进规则,当前者无法选出时,方可依照后置位规则,即继承开始后,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没有遗嘱执行人的,继承人应当及时推选遗产管理人或聘请专业人员担任遗产管理人;继承人未推选的,由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指定,可以由被继承人指定,也可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法院指定,这里的利害申请人包括债权人、受遗赠人等。
遗产管理人的主要职责为清理遗产并制作遗产清单、向继承人报告遗产情况、采取必要措施防止遗产毁损灭失、处理被继承人的债权债务、按照遗嘱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分割遗产及与管理遗产有关的其他必要行为。遗产管理人还需要履行其他辅助性事务,例如,在继承人不明确时确定继承人、寻求专业人员对遗产管理进行帮助等相关职责。
权利义务是相辅相成的,遗产管理人有权利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获得报酬,但与此同时遗产管理人也要履职尽责并接受监督,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继承人、受遗赠人、债权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遗产管理人制度的确立,对继承具有重大意义。一是遗产管理人可以确定遗产范围,妥善管理遗产,保障遗产价值,从而保护各方财产性权益;二是遗产管理人可以在继承人不明的情况下,保护并管理遗产,减少财产损失;三是遗产管理人可以公平客观地处理遗产,减少遗产纠纷,化解社会矛盾。民法典中新增“遗产管理人”制度,是社会发展的需要,对于完善我国的财产继承法律制度,促进社会经济的和谐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