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实施日期的日益临近,车辆购置税新政逐渐成为每一位购车人关注的热点。究竟今后申报缴纳车辆购置税有哪些变化?车辆购置税如何计算的?有哪些免减税优惠政策?在此,天津市税务局为大家一一解读。
一、调整车辆购置税征收范围
2019年7月1日后购置150毫升及以下排气量摩托车和电动摩托车,以及装载机、平地机、挖掘机、推土机等轮式专用机械车,起重机(吊车)、叉车等特种设备,不再需要申报纳税。
政策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以下简称车购税法)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购置汽车、有轨电车、汽车挂车、排气量超过一百五十毫升的摩托车(以下统称应税车辆)的单位和个人,为车辆购置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车辆购置税。
《关于车辆购置税有关具体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1号,以下简称财税公告)第一条明确,地铁、轻轨等城市轨道交通车辆,装载机、平地机、挖掘机、推土机等轮式专用机械车,以及起重机(吊车)、叉车、电动摩托车,不属于应税车辆。
解读:
2019年7月1日车购税法开始执行后,纳税人购置的150毫升及以下排气量摩托车和电动摩托车,以及装载机、平地机、挖掘机、推土机等轮式专用机械车,起重机(吊车)、叉车,不属于车辆购置税法规定的应税车辆,不需要申报纳税。但是起重举升汽车、起重运输沙漠车、沙漠汽车起重机等专用汽车,属于车辆购置税应税车辆,纳税人购置这类车辆,仍然需要办理车购税申报纳税手续。这些专用汽车如果符合设有固定装置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规定,纳税人可以办理车辆购置税免税申报。
需要注意的是,纳税人购买车购税法规定的应税车辆,不论是否上道路行驶,都需要按照车购税法的规定申报纳税。
二、购置日期是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2019年6月30日前(含)购置的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征收范围规定的车辆,仍然需要申报纳税。
政策规定:车购税法第十二条规定,车辆购置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购置应税车辆的当日。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申报缴纳车辆购置税。
财税公告第六条明确,车辆购置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以纳税人购置应税车辆所取得的车辆相关凭证上注明的时间为准。
解读:
根据车购税法和财税公告中关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规定和确定依据,纳税人如果在2019年6月30日前(含)购置150毫升及以下排气量摩托车和电动摩托车,以及装载机、平地机、挖掘机、推土机等轮式专用机械车,起重机(吊车)、叉车等,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征收范围的车辆,在2019年7月1日前没有办理车辆购置税申报的,在车购税法实施后,仍然需要办理车辆购置税申报手续。购置日期的确定以购车相关凭证开具或者注明的时间为准。
三、免税、减税政策(新能源车免税和挂车减半征收等优惠政策是否继续执行)
目前大多数仍在执行期范围内的免税、减税政策,按原规定继续执行。
政策规定:车购税法第九条规定,下列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
(一)依照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及其有关人员自用的车辆;
(二)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列入装备订货计划的车辆;
(三)悬挂应急救援专用号牌的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车辆;
(四)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
(五)城市公交企业购置的公共汽电车辆。
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国务院可以规定减征或者其他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情形,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解读:
车购税法明确对五种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但是同时规定“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国务院可以规定减征或者其他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情形,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也就是说,目前尚在执行期内的新能源汽车免税和挂车减税等优惠政策在按车购税法规定履行相关备案程序后,将会继续执行。《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科技部关于免征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的公告》(2017年第172号)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购置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对挂车减征车辆购置税的公告》(2018年第69号)规定,自2018年7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对购置挂车减半征收车辆购置税。同样,现行留学生回国购买国产小汽车免税、长期来华定居专家进口自带小汽车免税、防汛专用车和森林消防专用车免税等车辆购置税税收优惠政策在国家没有公布停止前,都将按照原规定继续执行。
四、免税、减税条件消失需要申报纳税
已经办理车辆购置税免税、减税的车辆,因转让或者改变用途等原因不再属于免税、减税范围的,纳税人或者车辆所有人需要缴纳车辆购置税。
政策规定:车购税法第十四条规定,免税、减税车辆因转让、改变用途等原因不再属于免税、减税范围的,纳税人应当在办理车辆转移登记或者变更登记前缴纳车辆购置税。计税价格以免税、减税车辆初次办理纳税申报时确定的计税价格为基准,每满一年扣减百分之十。
财税公告第七条明确,已经办理免税、减税手续的车辆因转让、改变用途等原因不再属于免税、减税范围的,纳税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纳税额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发生转让行为的,受让人为车辆购置税纳税人;未发生转让行为的,车辆所有人为车辆购置税纳税人。
(二)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车辆转让或者用途改变等情形发生之日。
(三)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税额=初次办理纳税申报时确定的计税价格×(1-使用年限×10%)×10%-已纳税额
应纳税额不得为负数。
解读:
按照新的规定,一辆办理过车辆购置税免税、减税的车辆,如果车辆所有权发生变化或者改变车辆用途,新的车辆所有人或者车辆用途不再属于车辆购置税免税、减税范围的,那么就需要车辆所有人或者原纳税人在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车辆转移或者变更登记前,先到税务机关办理车辆购置税缴税手续。具体缴税金额,税务机关会根据车辆已经使用年限予以扣减。
五、取消最低计税价格
2019年7月1日起,纳税人申报缴纳车辆购置税,直接按照购车全部价款(不含增值税)乘以税率(10%)计算应纳税额。
政策规定:车购税法第六条规定,纳税人购买自用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为纳税人实际支付给销售者的全部价款,不包括增值税税款;纳税人进口自用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为关税完税价格加上关税和消费税。
财税公告第二条明确,纳税人购买自用应税车辆实际支付给销售者的全部价款,依据纳税人购买应税车辆时相关凭证载明的价格确定,不包括增值税税款。
解读:
在现行规定中,对于纳税人申报购车价格(不含增值税)低于最低计税价格又无正当理由的,需要按照最低计税价格计算缴纳税款。7月1日,车购税法取消最低计税价格后,税务机关直接按照纳税人购买应税车辆时,支付给销售方的全部价款(不含增值税)或者进口自带车辆关税完税价格加关税加消费税,计算应纳税额。
但是车购税法第七条同时规定,纳税人申报的应税车辆计税价格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由税务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核定其应纳税额。
六、全面取消纸质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
2019年7月1日起,全面取消目前使用的纸质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纳税人办理车辆购置税征税或者免税手续后,可以直接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车辆注册登记。
政策规定:车购税法第十三条规定,纳税人应当在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车辆注册登记前,缴纳车辆购置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车辆注册登记,应当根据税务机关提供的应税车辆完税或者免税电子信息对纳税人申请登记的车辆信息进行核对,核对无误后依法办理车辆注册登记。
解读: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公安部关于应用车辆购置税电子完税信息办理车辆注册登记业务的公告》(2019年18号)规定,自2019年6月1日起,全国范围内新办车辆购置税纳税,税务机关不再出具纸质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但是在6月份,对于2019年6月1日前已经纳税的车辆,如果后续办理补税、换补证、更正完税信息等业务,税务机关仍然出具纸质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自2019年7月1日起,纸质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全面予以取消。
取消纸质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后,纳税人可以通过各地电子税务局查询车辆完税情况,还可以下载打印《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电子版)》。同时纳税人申报缴税后,税务机关仍然会为纳税人出具纸质缴税凭证,注明申报车辆、发票信息以及实际缴纳的车辆购置税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