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完善工伤保险费率机制有关问题的通知》政策问答

  一、行业基准费率的标准是什么?

  答:对照《工伤保险行业风险分类表》,确定我市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标准为:一至八类分别为该行业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2%、0.4%、0.7%、0.9%、1.1%、1.3%、1.6%、1.9%。

  二、浮动费率是什么?

  答:浮动费率是指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在用人单位按行业基准费率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基础上,根据用人单位上年度的工伤保险支缴率和工伤发生率等因素,核定其在本年度应当浮动的工伤保险缴费比率。

  三、工伤保险支缴率是什么?

  答:工伤保险支缴率是指一个自然年度内,工伤保险基金为用人单位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费用与该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的比率。

  四、工伤发生率是什么?

  答:工伤发生率是指一个自然年度内,用人单位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工伤职工登记的人数(不含老工伤人员)与该单位年度平均参保缴费人数的比率。用人单位平均参保缴费人数不足50人的,按50人计算。

  五、浮动费率的档次是如何确定的?

  答:一类行业费率分为三个档次,即在行业基准费率基础上可向上浮动至120%、150%,不实行费率下浮;二类至八类行业的,费率各分为五个档次,即在行业基准费率基础上,可分别向上浮动至120%、150%或向下浮动至80%、50%。

  六、工伤保险费率如何浮动?

  答:(一)工伤保险支缴率浮动:在行业基准费率基础上,随用人单位工伤保险支缴率的升降上下浮动。上浮最高不超过本行业基准费率的150%;下浮最低不低于本行业基准费率的50%。

  (二)工伤发生率浮动:浮动费率在按工伤保险支缴率计算调整的基础上,凡工伤发生率高于全市用人单位平均工伤发生率3倍以上的用人单位,浮动费率再予以调整。

  (三)不得下浮:用人单位上年度内发生不得下浮情形的,工伤保险费率不得下浮。

  (四)即时上浮:用人单位发生即时上浮情形的,工伤保险费率即时上浮至本行业基准费率的150%,满一年后再按本市浮动费率的政策进行调整。(来源:天津人力社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