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市用人单位职工发生事故伤害,用人单位、职工或者其近亲属申请工伤认定应当向哪里提出?

  答:本市用人单位、职工或者其近亲属申请工伤认定,应向参加工伤保险地所在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人社局”)提出。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在本市生产经营的,用人单位、职工或者其近亲属申请工伤认定,应向本市设立登记住所地所在区人社局提出。

  二、本市用人单位设立的虽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但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职工发生事故伤害,用人单位、职工或者其近亲属申请工伤认定应当向哪里提出?

  答:本市用人单位设立的虽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但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 用人单位、职工或者其近亲属申请工伤认定,应向参加工伤保险地所在区人社局提出。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应当向本市生产经营的主体机构设立登记住所地所在区人社局提出。

  三、外省市设立登记、在本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用人单位及其分支机构职工发生事故伤害,用人单位、职工或者其近亲属申请工伤认定应当向哪里提出?

  答:外省市设立登记、在本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用人单位及其分支机构,用人单位、职工或者其近亲属申请工伤认定,应向参加工伤保险地所在区人社局提出;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向生产经营地所在区人社局提出。

  四、本市建设项目建筑业农民工发生事故伤害,用人单位、职工或者其近亲属申请工伤认定应当向哪里提出?

  答:本市建设项目建筑业用人单位、职工或者其近亲属申请工伤认定,可以向建设项目坐落地所在区人社局,也可以向具备用人单位管辖权的区人社局提出。由第一个接到申请的区人社局负责。

  五、职工申请增加工伤伤害部位,用人单位、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应向哪里提出?

  答:用人单位、职工或者其近亲属申请增加工伤伤害部位的,应向原作出认定工伤决定的市或区人社局提出。

  六、什么样的情形可以指定管辖?

  答: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经区人社局提出申请,由市人社局指定管辖:一是发生3人以上死亡或10人以上重伤的重特大事故,且伤亡人员的工伤认定涉及本市两个及以上区人社局管辖的;二是区人社局之间因工伤认定管辖发生争议,经协商达不成一致的;三是符合回避规定的;四是需要指定管辖的其他情形。

  七、什么情形可以申请就近管辖?

  答:参加本市工伤保险的本市用人单位、本市分支机构、外省市用人单位,其设立登记住所地、坐落地、生产经营地、参加工伤保险地跨本市行政区域的,可以申请工伤认定就近管辖。

  八、就近管辖的原则是什么?

  答:用人单位(机构)可以在设立登记住所地、坐落地、生产经营地、参加工伤保险地中,选择任一相关区人社局作为工伤认定管辖部门。

  九、选择就近管辖后是否还可以变更管辖?

  答:用人单位(机构)申请工伤认定就近管辖,可以结合单位实际情况按照我市工伤认定管辖规定选择变更管辖。

  十、职工或者其近亲属申请工伤认定是否可以选择就近管辖?

  答:用人单位(机构)申请就近或变更管辖,工伤认定管辖不在参加工伤保险地所在区人社局的,职工或其近亲属申请工伤认定,可以向对用人单位具有工伤认定管辖权的区人社局提出;也可以就近向职工或其近亲属本市居住地所在区人社局提出。

  (来源:天津市社会保险学会主办,感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市应急管理局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