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条例》明确规定: “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执行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预防工伤事故发生,避免和减少职业病危害。”建立工伤预防为主的工伤保险制度,完善工伤保险体系,全面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管理方针,建立工伤预防、教育、培训的常态化工作机制,通过经常性地在全社会开展工伤保险与工伤预防的宣传,普及工伤保险知识,加强对参保单位各类从业人员的教育培训,提高法律责任意识和劳动保护知识水平。
1。为什么要做好工伤预防?
工伤预防是建立健全工伤预防、工伤补偿和工伤康复三位一体工伤保险制度的重要内容,是指事先防范职业伤亡事故以及职业病的发生,减少事故及职业病的隐患,改善和创造有利于健康的、安全的生产环境和工作条件,保护从业人员生产、工作环境中的安全和健康。
从业人员在劳动保护和工伤保险方面的权利与义务是基本一致的。在劳动关系中,获得劳动保护是从业人员的基本权利,工伤保险又是其劳动保护权利的延续。从业人员有权获得保障其安全健康的劳动条件,同时也有义务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遵章守纪,预防职业伤害的发生。
当前国际上,现代工伤保险制度已经把事故预防放在优先位置。从业人员只有加强安全生产,才能保障自身的安全;做好工伤预防,才能保障自身的健康。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是从业人员最大利益。
2。工伤预防的意义是什么?
工伤预防的重要意义在于:有效预防职业伤亡。通过做好预防工作、加强安全管理是可以避免的。工伤预防是对劳动者的安全健康最好的保障;减少财力物力支出;有利于企业发展和促进社会稳定,关系到企业的经营发展,关系到职工的健康安全,最能体现以人为本的理念。做好工伤预防工作,可以有效促进社会和谐、经济发展、家庭幸福。
3。建筑业职工为什么要参加工伤保险?
(1)建筑业职工参加工伤保险是法律、法规强制规定的
《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三条明确规定:“职工应当参加工伤保险。”《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2014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和中华全国总工会下发了 《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人社部发[2014] 103号)就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切实维护建筑业职工工伤保障权益提出明确意见。
(2)参加工伤保险能有效地保障工伤职工利益
参加工伤保险职工主要工伤保险待遇由工伤保险基金承担,《工伤保险条例》修订后,进一步调整扩大了工伤保险实施范围和工伤认定范围,大幅度地提高了工伤待遇水平,简化了认定、鉴定和争议处理程序。这些都可以充分保障工伤职工及其家属的合法权益,减少工伤职工的经济负担,进而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3)参加工伤保险能有效分散用人单位工伤风险,减轻单位经济负担
《工伤保险条例》修订后,扩大了工伤保险范围,通过社会统筹的工伤保险制度,分散各类用人单位要承担的工伤职工经济费用,同时因为可以把一些工伤职工管理的具体事务性工作,交由相关的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处理,也减轻了用人单位管理上的负担。新《条例》规定把原来由用人单位支付的工伤职工待遇改为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还规范统一了工伤职工的待遇标准,保证及时发放。
建筑业职工参加工伤保险,更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保障和改善民生的要求,落实依据《社会保险法》《建筑法》《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解决目前部分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管理制度不落实、工伤保险参保覆盖率低、一线建筑工人特别是农民工工伤维权能力弱、工伤待遇落实难等问题的重要途径。
4。建筑职工有哪些工伤保险、工伤预防的权利?
(1)工伤保险权利
1)职工有权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工伤职工有权按时足额享受有关工伤保险待遇。
2 )发生工伤后,职工或其亲属有权向当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认定工伤和享受工伤待遇,申请要经企业签字,如企业不签字,可以直接报送。
3)工伤致残,有权要求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和护理依赖鉴定及定期复查;对鉴定结论不服的,有权要求进行复查鉴定和再次鉴定。
4)因工致残尚有工作能力的职工,在就业方面应得到特殊保护,在合同期内用人单位对因工致残职工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并应根据不同情况安排适当工作,还应当得到职业康复培训和再就业帮助。
5)工伤职工及其近亲属申请认定工伤和处理工伤保险待遇时与用人单位发生争议的,有权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直至向人民法院起诉;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做出的工伤认定和待遇支付决定不服的,有权申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2)工伤预防权利
1)职工有权获得劳动安全卫生的教育和培训,了解所从事工作可能对身体健康造成的危害和可能发生的不安全事故。
2)职工有权获得保障自身安全、健康的劳动条件和劳动防护用品。
3)职工有权对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予以拒绝。
4)职工有权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5)从事职业危害作业职工有权获得定期健康检查。
6)职工发生工伤时,有权得到抢救治疗。
5。为促进建筑业职工参加工伤保险采取了哪些强制措施?
(1)工伤保险法律范围
《工伤保险条例》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简称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简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2)用人单位工伤保险法律责任
用人单位应该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将参加工伤保险的有关情况在本单位内公示。公示的内容主要有参保人员的数量和名单、缴费时间和缴费数额等,职工有权监督本单位的参保情况,并有权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举报违法情况。
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执行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预防工伤事故发生,避免和减少职业病危害。
职工发生工伤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使工伤职工得到及时救治。用人单位还需要依法及时地报告工伤事故,否则要受到相应的处罚。
根据《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以建设项目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可在各项社会保险中优先办理参加工伤保险手续。
6。通常所说的高危行业包括哪些?
所谓高危行业是指危险系数较其他行业高,工伤事故发生率较高,事故发生后财产损失较大,短时间难以恢复或无法恢复。比如地下采煤业、高空作业的行业、爆破业等。
常说的六大高危行业是指:煤矿、非煤矿山、建筑施工行业、危险化学品行业、烟花爆竹行业、民用爆破行业。
其中,建筑施工过程,涉及职业伤害、消防、交通运输、用电、起重和高处作业等各类安全技术,由于其自身的生产特点和危险源分布,成为传统的高危行业。建筑施工现场历来为伤亡事故高发区域,并且受到党和国家的高度重视。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五章建筑安全生产管理第36条明确规定: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的责任制度和群防群治制度。
7。建筑职工如何做好职业病预防措施?
建筑行业职业病危害因素分布广、存在点多,既存在粉尘、噪声、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危害,也存在高处、密闭空间、高温、低温、高原(低气压)等作业产生的危害,劳动强度大、劳动时间长的问题也很突出。而且一个施工现场往往同时存在多种职业病危害因素,不同施工过程存在不同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因此,职工需要加强职业病个体防护措施。
(1)尘肺病防护措施
严格遵守并落实相关岗位的持证上岗制度,施工作业人员必须按标准正确佩戴扬尘防护口罩,杜绝超时工作,在工作过程中时刻注意减少扬尘的操作方法和技巧。
(2)电焊工尘肺、眼病防护措施
电焊工必须持证上岗,作业时需要佩戴有害气体防护口罩、眼睛防护罩,坚决杜绝违章作业,采取轮流作业,杜绝超时工作现象。
(3)手臂振动病防护措施
直接操作振动机械易引起手臂振动病,因此需要这类机械操作工要持证上岗,穿戴好振动机械防护手套,采取延长换班休息时间,杜绝超时工作现象。
(4)职业性中毒防护措施
油漆工、粉刷工接触有机材料散发不良气体,容易引起职业性中毒。因此需要这类岗位职工持证上岗,正确佩戴防护口罩,采取轮流作业,杜绝超时工作现象。并需要职工提高中毒事故中救人与自救的能力。
(5)职业性耳聋防护措施
高强度、长时间接触噪声可引起职业性耳聋,机械操作或相关职工应对噪声大的机械加强日常保养和维护,减少噪声污染。施工操作人员应正确佩戴劳动防护耳塞,采取轮流作业,杜绝超时工作。
(6)高温中暑防护措施
高湿高热环境下,人容易引起中暑。用人单位应该为有中暑危险的职工备足饮用水或绿豆汤,防中暑药品、器材等。职工需要减少工作时间,尤其是延长中午休息时间,并熟悉中暑情况发生时的救人与自救能力。
(天津市社会保险学会主办,感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市应急管理局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