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解决历史遗留公益性项目房屋产权证问题,借鉴解决群众住宅历史遗留产权证问题的经验做法,日前,市规划资源局出台《关于解决历史遗留公益性项目房屋产权证问题的意见》(简称“《意见》”),对于符合条件的历史遗留公益性项目房屋,按相关规定申请办理不动产权证。

  根据《意见》,历史遗留公益性项目房屋产权证问题是指军队、教育、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已取得国有土地权属证书,并于2015年3月1日国务院《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前投入使用的房屋,因无法补办规划、建设手续,未能取得不动产权证。

  未取得不动产权证的历史遗留公益性项目房屋,经上级或市级主管部门认定符合行业管理要求的,由申请人委托测绘机构进行现状实测,并出具测绘报告及平面图。经区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核,现状建筑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技术标准的,按两种方式出具规划意见函。一是,现状建筑已经取得阶段性规划许可的,可予以保留;区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从轻或免于处罚并作出处罚决定后,出具规划意见函。二是,现状建筑未取得任何规划许可手续的,区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函告相关执法部门予以保留,相关执法部门可从轻或免于处罚并作出处罚决定后,区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出具规划意见函。

  现状建筑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区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进行技术论证,项目不影响规划实施且符合规划技术标准的,予以保留;根据取得规划许可情况,相关执法部门可从轻或免于处罚并作出处罚决定后,区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出具规划意见函。

  《意见》明确,申请人向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补办竣工验收备案手续。无法补办竣工验收手续的,可以消防部门出具的符合消防要求的消防验收意见及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出具的符合安全要求的房屋安全鉴定报告,代替竣工验收手续。

  申请人可持国有土地权属证书,以规划意见函代替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规划验收合格证、以符合消防要求的消防验收意见和符合安全要求的房屋安全鉴定报告代替建设工程竣工验收证明,申请不动产权登记。申请人持国有土地权属证书、测绘报告及平面图到区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申请进行用地状况核实和办理规划意见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