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宝坻区人民检察院审结了一起年近古稀的犯罪嫌疑人非法持有枪支近四十年的刑事案件。

  犯罪嫌疑人王某某系宝坻区大口屯镇某村的普通村民,上世纪80年代,王某某自他人处获取一支火枪用于农闲时打兔子,后来由于国家对枪支的管控日趋严格,该枪支一直未实际使用,王某某将该枪支藏匿于家中,也未对其妻子马某某说起过该藏匿地点。2019年,王某某之子因涉嫌其他犯罪被公安机关抓获,王某某闻讯后为避免自己藏匿的枪支殃及其子,就告知马某某涉案枪支的存放地点,并指使马某某将该枪支丢弃在村外小河中。公安机关在向王、马二人询问有关其子涉嫌犯罪的过程中,王、马二人如实交待了非法持有、丢弃枪支的全部事实,马某某还带领办案人员打捞出了涉案枪支。公安机遂以非法持有枪支罪、帮助毁灭证据罪分别对该二人立案侦查。

  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检察官经工作后认为,王某某的行为虽然符合非法持有枪支罪的犯罪构成,但王某某无涉枪前科和其他劣迹,且在公安机关未发现其罪行的情况下主动如实供述罪行,具有自首情节。马某某虽然违法丢弃枪支,但同样具有自首情节,还配合公安机关打捞出涉案枪支,对侦查活动造成的负面影响很小。二人总体犯罪情节较轻,而且二人到案时已年近70岁,均不同程度患有严重疾病,再犯可能性极低。

  面对这个时间跨度大、情节轻微的涉枪案件,宝坻区人民检察院在综合评判嫌疑人犯罪动机、认罪态度、社会影响等因素后,审核批准对王某某、马某某依法作出相对不起诉处理。考虑到二人行动不便,承办人到二人住处作不起诉的公开宣告,还特别邀请王某某所在村的村委会负责人到场参与。在宣告现场,王、马二人对处理决定深表感激。这一案件的妥善处理,是检察机关贯彻“少捕慎诉”司法理念的成功范例,也是司法活动兼顾法、理、情的良好示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