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就开庭审理了一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被告业主十年未缴物业费,在法庭上细数起物业公司的不作为。

  

  老陈今年60岁,在现在居住的地方已经生活十余年了。从2009年开始,小区新换了一家物业公司,根据当时的物价标准,酌定每平方米物业服务费为0.5元,从2017年开始涨至0.8元每平方米。可是老陈却对这家物业公司很有意见,其中双方最大的矛盾在于老陈的私家车停在小区内时,车内物品被盗了。他认为这是物业公司聘请的保安失职造成的,因此多次找到物业公司协商赔偿事宜均未得到回复。因此,老陈便不再缴纳物业费。直到十年后,物业公司将老陈告上了法庭。

  在庭审中,老陈不仅陈述了他拒缴物业费最初的理由,还讲出了这十年来他对物业公司服务的种种不满。老陈说,这个小区内绿化本来还算可以,可是这个物业公司接管后,根本没有维护,导致现在草地杂草丛生、树木枝丫杂乱,甚至有私家车停在绿地上的情况发生。另外,小区内几天才清理一次垃圾,楼道、电梯厅这样的公共区域,更是十天才清理一次,楼道内贴的小广告也没有及时地清理。同时,老陈认为小区内私搭乱建的现象颇为严重,这也是物业公司管理不到位所导致的。

  法庭经审理认为,物业公司与小区业主委员会签订的《天津市住宅物业服务合同》合法有效,应予认定。合同签订后,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老陈应缴纳物业管理费。关于老陈提出的车内物品丢失的问题,与本案并非同一法律关系,老陈可另行主张权利;而老陈提出的物业服务存在的问题,部分反映出物业服务存在瑕疵,因此应酌情核减被告欠费。综上所述,物业公司要求老陈给付拖欠的管理服务费的诉请,法院予以支持。鉴于物业公司在服务中存在瑕疵,结合具体情况,酌情予以核减15%。最终,法院一审判令老陈给付拖欠十年的物业管理费的85%,即4700余元。

  来源:天津政法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