狗是人类忠实的朋友,但随着饲养宠物越来越普遍,各种不文明养犬的现象也随之产生。

  5月1日《天津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正式实施,至今已实施近100天,哪些养犬行为都被处罚了?人们的文明养犬意识有何改变?天津养犬规定会调整吗?

  《天津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自今年5月1日实施以来,已近百天,从昨天(8月5日)开始,“公仆走进直播间”推出 “文明条例百日谈” 系列节目,围绕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对市民生活产生的影响,以及相关部门管理的难点,和广大听众进行交流。

  昨天(8月5日),天津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总队相关负责同志做客公仆走进直播间节目,围绕“文明养犬”话题与听众和网友进行交流。

  中间: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总队总队长(二级巡视员)董金平

  右一:养犬管理支队支队长 李世文

  左一:养犬管理支队民警 吴成乐 

  已有800多起不文明养犬行为被罚!

  据介绍,自5月1日《天津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实施以来,全市新登记犬证1万余个,处罚不文明养犬行为800余起,共收缴流浪犬、违规犬1238条。《天津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实施后由于宣传到位、执法力度比较大,未发生恶犬伤人案件。处罚最高的一起是5200元,其中因烈性犬处罚5000元,携犬出户不牵束犬链罚款200元。

  究竟什么样的行为会被处罚?养犬的市民一定要看清楚↓↓

  一、外环线内及外环线外的城市建成区,禁止个人饲养大型犬、烈性犬。每户只准饲养一只体高不超过45厘米的小型观赏犬。在建成区内饲养烈性犬的,公安机关将没收犬只,并处五千元罚款。

  按照《天津市养犬管理条例》的规定,本市外环线以内地区和外环线以外的城市建成区为养犬重点管理地区,外环线以外的农村为养犬一般管理地区。外环线以内尚未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农村养犬,可以按照一般管理区管理。经区、县人民政府决定,一般管理区的特定区域可以按照重点管理区进行管理。

  二、未使用束犬链或未采取其他安全措施的,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将会没收犬只。

  三、养犬人应主动到公安机关办理养犬登记手续,按期注册,取得合法养犬资格并及时到畜牧部门指定的动物防疫机构或诊疗机构为犬只注射狂犬病疫苗,领取犬类免疫证。根据《天津市养犬管理条例》规定,无证犬只是要被依法没收的,没收的犬就算后续补办证件也无法拿回。

  四、不得携犬进入公园、公共绿地、商业街区、饭店、医院、学校、游乐场、候车室等人员聚集的公共场所。

  天津将出养犬新规

  《天津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实施后,不少养狗犬民对“禁止个人饲养大型犬、烈性犬,每户只准饲养一只体高不超过45厘米的小型观赏犬”这一规定有所不解,有的养犬市民表示:“烈性犬的判断标准不应该以犬只大小来规定,一些温和的犬类,比如拉布拉多和金毛体型也不小,为何一定要以45厘米来界定是否属于可以饲养的犬类?”

  针对这一问题,养犬管理支队民警吴成乐进行了回答:

  犬只体高并不是烈性犬的认定标准,虽然大部分烈性犬都是大型的,但也有一些烈性犬犬品种的体高并不高。犬只性情并不是准养与否的唯一判断标准,有很多饲养金毛、拉布拉多等犬只的市民主张放宽犬只体高标准。

  但是,我们需要明白的是,养犬市民在全市市民中是小众群体,养大型犬的市民更是小众中的小众,虽然有些市民呼吁放开大型犬的饲养,但是通过我们的调查了解和举报反馈,反对、甚至投诉饲养大型犬的还是绝大多数。同时,需要我们注意的是,不少涉犬的事件都是因为这些温顺的大型犬产生的。温顺只是相对的,当它们因为一些原因变得不温顺时,由于它们体大身重,主人是很难控制的,造成的后果也是严重的。另外,出于特大城市人口密度大、公共资源有限以及大型犬给人们带来的恐吓、潜在危害等原因,在《养犬管理条例》中也明确规定禁止饲养大型犬和烈性犬。

  此外,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总队总队长董金平透露,对于养犬的具体范围,近日要出台新的规定,董金平表示:“近期,公安机关会同市农委将出台专门的烈性犬名录,指导市民依法养犬,指导基层公安机关依法查处违规饲养烈性犬行为”。

  养犬登记证如何办理

  根据《天津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和《天津市养犬管理条例》养犬人必须取得合法养犬资格证,不然自家狗狗会被没收。那么如何办理犬证呢?

  个人养犬

  个人养犬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 具有本市常住户口、暂住证件或者其他合法身份证明;

  •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 有独户居住条件。

  提交材料

  (一)养犬登记注册表;

  (二)身份证明材料;

  (三)所在地独户居住证明;

  (四)所养犬只彩色照片4张(侧身正脸全身站立、两寸照  片);

  (五)犬类免疫证。

  办理地点

  养犬地属地派出所或区养犬管理办公室

  特别提醒您的是,《天津市养犬登记证》须每年注册一次。部分犬种禁止在养犬重点管理区饲养,具体详见《天津市养犬重点管理区准养犬类的通告》↓↓

  天津市养犬登记和养犬注册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天津市养犬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依法规范本市养犬登记和养犬注册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养犬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按照本办法办理养犬登记和养犬注册。

  第三条 天津市公安局负责对全市养犬登记和养犬注册工作进行统一管理和监督、指导。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养犬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自养犬之日起,到住所地公安派出所办理养犬登记。其中部队、公安、科研、医疗卫生、动物表演、重要仓储单位养犬,以及境外来津人员养犬的,到市公安局办理养犬登记。

  第四条 重点管理区每户只准饲养一只小型观赏犬。

  个人养犬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本市常住户口、暂住证件或者其他合法身份证明;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有独户居住条件。

  第五条 个人办理养犬登记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养犬登记注册表;

  (二)身份证明材料;

  (三)所在地独户居住证明;

  (四)所养犬只彩色照片4张(侧身正脸全身站立、两寸照片);

  (五)犬类免疫证。

  第六条 国家级文物保护单位、危险物品存放单位、重要仓储单位、动物表演单位以及部队、公安、科研、医疗卫生等单位办理养犬登记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行业主管部门或上级机关出具的特殊工作需要养犬证明;

  (二)《企业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明文件;

  (三)单位养犬申请书;

  (四)单位平面图(要标明犬舍具体位置);

  (五)养犬安全管理制度;

  (六)养犬责任人身份证明材料;

  (七)所属地公安机关核准证明。

  单位养犬的还应当与公安机关签订养犬义务保证书。

  第七条 公安机关应对单位和个人所养犬只和提交的材料进行核实。

  对材料齐全且符合规定的,公安机关应当场予以受理;对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当场向养犬人告知有权办理的机关;对材料不全和不符合重点区准养品种规定的,应当当场或在5日内一次告知养犬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和不予受理的理由。

  第八条 申请养犬的单位和个人自准许之日起7日内,持养犬免疫注射卡和管理服务费收据,携犬到市畜牧部门指定的动物防疫机构或动物诊疗机构进行品种鉴别和注射狂犬病疫苗,领取犬类免疫证。申请养犬人持畜牧部门制发的犬类免疫证和养犬管理服务费收据以及所养犬只彩色照片,到住所地公安机关办理登记手续,领取《天津市养犬登记证》和犬牌。

  第九条 动物防疫机构或动物诊疗机构对犬进行健康检查时,发现犬患有、疑似患有狂犬病或者其他严重人畜共患传染疫病的,应当立即通知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并依法处理。对患病犬依法进行无害化处理的,公安机关依照《条例》规定注销原《天津市养犬登记证》。

  第十条《天津市养犬登记证》每年注册一次,注册时间为每年5月8日至6月30日。公安机关应当每年将注册的时间、地点和要求向社会公布。

  养犬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办理年度注册,逾期不办理年度注册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条例》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一条 已办理养犬登记的单位和个人须持《天津市养犬登记证》到住所地公安机关交纳每年度养犬管理服务费,经审核符合准养品种的犬只,养犬人持公安机关开具的凭据携犬到市畜牧部门指定的犬类免疫注射专点注射狂犬病疫苗,领取当年的犬类免疫证(已取得犬类免疫证的除外),凭证到住所地公安机关办理年度注册。

  第十二条 本市外环线以内地区和外环线以外的建成区及经区、县人民政府决定的特定区域为养犬重点管理区,其他为养犬一般管理区。

  全市各区、县行政区域内的养犬重点管理区,养一只犬第一年交纳管理服务费1000元, 以后每年交纳500元。环城四区和塘沽、汉沽、大港区内的一般管理区,养一只犬第一年交纳管理服务费300元, 以后每年交纳50元;武清、宝坻区和三县地区内的一般管理区, 养一只犬第一年交纳管理服务费150元,以后每年交纳30元。

  单位养犬按照重点管理区交纳管理服务费。

  第十三条 具有本市常住户口, 年满60周岁,丧偶,且不与子女或其他亲属共同居住的生活困难的鳏寡老人,依法提出减半收取第一年管理服务费的,应当提交住所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和公安派出所出具的证明,经住所地公安机关初审后,报市公安局批准。

  盲人养导盲犬和肢体重残人养扶助犬的,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和导盲犬、扶助犬鉴定书,经住所地公安机关初审后,报市公安局批准。

  第十四条 养犬人住所地发生变更的,养犬人应当自住所地变更之日起15日内,持天津市养犬登记证和犬类免疫证到新住所地公安派出所办理养犬变更登记。

  所养犬买卖、赠与他人的,养犬人应当自受让、受赠之日起15日内,持天津市养犬登记证和犬类免疫证到迁入地公安派出所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养犬的单位迁移养犬场所的,应事先报经市公安局重新登记。

  第十五条 一般管理区内个人饲养小型观赏犬迁移到养犬重点管理区内饲养的,养犬人应当按照《条例》规定,向迁入地公安机关重新办理养犬登记手续。

  第十六条所养犬死亡、丢失的,养犬人应当自所养犬死亡、丢失之日起15日内办理注销登记手续。须将《天津市养犬登记证》送交原登记的公安机关予以注销。仍需养犬的,应当依法重新办理养犬登记手续。严禁私自留存已死亡准养犬的《天津市养犬登记证》,不得使用已死亡犬的《天津市养犬登记证》饲养新犬。

  禁止养犬重点管理区所养犬到一般管理区登记。

  第十七条 养犬重点管理区内,对准养的小型观赏犬,实行一犬一证。牵小型观赏犬出户的,须随身携带《天津市养犬登记证》以备查验。

  第十八条 未办理养犬登记、养犬注册或者提供虚假证明材料骗取公安机关养犬登记的,依据《条例》第二十六条、二十七条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6年1月26日市公安局制定的《天津市养犬审批登记年度注册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天津市公安局

  二○○六年二月二十四日

  举报电话

  广大市民如发现不文明养犬行为,可以拨打110进行举报,公安机关将第一时间出警,及时发现,及时处理。

  同时,就有关政策方面的咨询、涉犬问题的投诉建议,也可以拨打养犬管理支队办公电话:8829226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