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门诊特定疾病(以下简称门特病)管理,有效打击欺诈骗保,维护医保基金安全,保障人民群众利益,按照《关于印发构建打击欺诈骗保和非法倒药行为长效治理机制若干措施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8〕52号)和《关于印发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定疾病待遇资格鉴定管理办法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8〕57号)精神,市医疗保障局、市卫生健康委就门特病待遇资格鉴定管理有关问题进一步明确如下。本通知自2019年8月1日起执行。根据该通知,门特病鉴定中心对病史清晰、诊断明确、依据充分的鉴定申请人, 可根据实际情况简化鉴定程序。

  关于确定门特病鉴定机构问题

  按照布局均衡、总量控制,自愿申请、双向选择,规范管理、从严把关等原则,按程序选定符合条件的定点医疗机构,命名为年度门特病鉴定中心,明确其承担的鉴定病种,专门负责为申请门特病待遇资格的参保人员进行鉴定。探索建立独立第三方门特病鉴定机制。

  关于鉴定场地和监控设备问题

  门特病鉴定中心应加强对鉴定场地的规范化管理,可充分利用现有诊室资源开展鉴定,积极探索利用视频监控、人脸识别等技术实现实名鉴定。有条件的门特病鉴定中心可以设立独立的鉴定场所。

  关于鉴定付费标准问题

  对于糖尿病、偏瘫、肺心病、精神病门特病病种,探索实行人头付费管理,医保基金对鉴定中心按照门特病报销政策执行。其他病种继续按照现行政策执行。

  关于鉴定程序问题

  门特病鉴定中心按照规定对门特病申请人员进行鉴定时,可指定医师做好检查、化验等工作。完毕后,由门特病鉴定中心抽取一定数量的鉴定医师召开鉴定会议,分析病情,做出鉴定结论。

  关于简化鉴定问题

  门特病鉴定中心对病史清晰、诊断明确、依据充分的鉴定申请人,可根据实际情况简化鉴定程序,凭已有的病历及相关检查检验结果,依据鉴定标准及时作出鉴定结论。

  关于鉴定档案问题

  各鉴定中心要加强对门特病鉴定材料的管理,坚持实行电子化存储模式,实现门特病鉴定档案电子化长期保存,并按月报送医保经办机构。对于存储纸质鉴定材料的鉴定中心,可参照病案管理有关规定存储门特病鉴定档案,保管期限不低于2年。

  关于偏瘫鉴定问题

  对于申请偏瘫门特病的参保人员,确因病情不能恢复的,门特病鉴定中心召开鉴定会议认定后,可将临时鉴定结论确认为最终鉴定结论。

  关于严格监督管理问题

  各门特病鉴定中心要加强管理、规范流程、实名监督,确保高质量服务参保人员,维护好门特病鉴定工作秩序。医疗保障和卫生健康管理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要强化监督,对违规参保人员、鉴定中心、鉴定医师依法依规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