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履职的公告》及《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本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调整有关问题的规定》。

  公告明确,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4月1日起履行法定职责。

  三中院管辖范围

  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管辖滨海新区、东丽区、宁河区应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及发生在本市辖区内有关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涉及驰名商标认定及垄断纠纷的一审知识产权民事和行政案件。

  办公地址

  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办公地址为天津市空港经济区含章路16号

  公告同时调整了本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具体规定如下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本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调整有关问题的规定

  为顺利实施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成立后相关法院的案件管辖调整和实现立案、审判、执行工作平稳有序过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规定,以及上级机关关于成立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的决定,结合本市法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管辖调整时间及区域

  (一)2019年4月1日,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开始受理案件,天津市第一、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调整管辖。具体为: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管辖和平区、南开区、红桥区、西青区、武清区、宝坻区和蓟州区应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及对天津铁路运输法院一审的经我院依法指定管辖的民事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管辖河东区、河西区、河北区、津南区、北辰区和静海区应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管辖滨海新区、东丽区、宁河区应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及发生在本市辖区内有关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涉及驰名商标认定及垄断纠纷的一审知识产权民事和行政案件。

  (二)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驻天津港保税区法庭自2019年4年1日不再受理原管辖区域的案件。

  (三)2019年4月1日,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管辖天津市监狱、天津市河西监狱、天津市女子监狱、天津市西青监狱的减刑、假释案件;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管辖天津市杨柳青监狱、天津市未成年犯管教所、天津市梨园监狱、天津市李港监狱的减刑、假释案件;

  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管辖天津市康宁监狱、天津市津西监狱及其分监狱、天津市长泰监狱、天津市滨海监狱的减刑、假释案件。

  (四)集中管辖

  1、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管辖发生在本市辖区内有关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涉及驰名商标认定及垄断纠纷的一审知识产权民事和行政案件。

  和平区人民法院、滨海新区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案件的管辖范围不做调整。

  2、红桥区人民法院依法集中管辖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辖区内基层人民法院的自赔案件。

  津南区人民法院依法集中管辖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辖区内基层人民法院的自赔案件。

  滨海新区人民法院依法集中管辖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辖区内基层人民法院的自赔案件。

  二、过渡期间案件管辖问题的处理

  (五)过渡期间案件管辖问题的处理原则是合法、便利、平稳、有序。

  (六)天津市第一、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已经接收起诉状、申请书等一审立案和申请执行材料,但2019年4月1日以前尚未立案的,应继续审查处理,不得因管辖调整而将立案材料退回当事人或者移送调整后有管辖权的法院。

  基层人民法院作出裁判、决定的上诉、抗诉、申请、申诉等法定期限在4月1日以前届满的,当事人、检察院应向做出裁判、决定时具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抗诉、申请、申诉等;法定期限在4月1日以后届满的,当事人、检察院应向新的具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抗诉、申请、申诉等。

  经由基层人民法院向中级人民法院递交的立案材料,基层人民法院应依照本条第二款规定,向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移送。

  (七)相关法院立案接待人员应主动向当事人释明本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调整过渡期间相关案件的管辖法院。

  (八)案件上诉、抗诉、申请、申诉等期限跨越2019年4月1日的,相关基层人民法院应在裁判、决定等文书尾部明确告知当事人管辖调整后行使诉权的管辖法院。

  (九)天津市第一、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在2019年4月1日以前受理的一审案件,2019年4月1日以后确有必要移交已经不属于本院辖区的基层人民法院处理的,应当报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十)天津市第一、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将案件发回重审、指令再审后又上诉、抗诉的,由调整后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三、其他规定

  (十一)相关法院应依法及时受理案件,不得因管辖将做调整而人为拖延立案或拖延办理有关诉讼事务。需要将案件发回原审法院重审或指令原审法院再审的,应当从严把握,杜绝不适当发回重审、指令再审。因人为问题造成严重后果的,将追究相关法院和人员责任。 

  (十二)本规定涉及日期的,“以前”不包括本日,“以后”包括本日。

  (十三)过渡期间发生的案件管辖争议及相关问题,相关人民法院协商不成的,层报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协调解决。

  (十四)本规定由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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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8年3月挂牌 内设知识产权庭

  经中央编委批准,最高人民法院批复同意,天津市委决定设立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8年3月1日,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天津知识产权法庭挂牌成立。

  其主要职责:一是依法审判由本院管辖的刑事、民事、行政等第一审案件;二是依法审判由本院管辖的刑事、民事、行政等第二审案件;三是依法审判由市高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刑事、民事、行政等案件;依法对辖区基层人民法院行使指定管辖权;四是受理不服本院和辖区基层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的各类申诉和再审申请,对其中确有错误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进行再审或者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再审;五是依法审判同级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的抗诉案件;六是依法行使司法执行权和司法决定权;七是监督辖区基层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八是依法决定国家赔偿;九是针对案件审理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司法建议等等。

  最高人民法院批复,同意在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内设专门审理知识产权案件的机构,管辖发生在天津市辖区内有关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涉及驰名商标认定及垄断纠纷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和行政案件;发生在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辖区范围内有关商标权、著作权、不正当竞争、技术合同纠纷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和刑事案件(由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和刑事案件除外);不服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审理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和刑事案件的上诉案件。

  天津知识产权法庭是最高人民法院批准设立的第四批知识产权法庭之一,是天津融入知识产权法院体系建设整体布局的重要一步,也是推进京津冀协同发展战略的具体举措。

  综合:天津法院网 津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