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按期高质量完成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六清”工作目标任务,在疫情防控常态化条件下,滨海新区法院积极推进涉黑涉恶案件审判工作,7月份集中宣判8件涉黑涉恶案件,1个黑社会性质组织、2个恶势力集团、2个恶势力团伙的69名被告人被判处刑罚。

  王某京等19人

  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

  聚众斗殴、强迫交易、寻衅滋事案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王某京因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被判处刑罚并在服刑期间脱逃,在天津汉沽地区形成社会恶名。2007年8月31日被告人王某京刑满释放后,为攫取经济利益与被告人于某某共同成立公司,网罗刑满释放人员及社会闲散人员,以经营公司的方式获取非法利益,逐渐形成了组织结构稳定、成员达十余人、具有明确层级和职责分工的黑社会性质组织。2009年12月至2018年9月间,该组织采取暴力、威胁或滋扰、纠缠等“软暴力”手段,多次有组织的实施聚众斗殴、强迫交易、寻衅滋事等犯罪活动,给多名被害人造成人身伤害和经济损失。该组织依托其整合暴力和实现暴力的能力,称霸一方,对汉沽地区拆迁行业的准入、经营形成非法控制,严重破坏了当地的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法院依法认定被告人王某京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强迫交易罪、寻衅滋事罪、窝藏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余18名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分别被判处十七年至二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其中11名成员被处罚金;对该黑社会性质组织及其成员的违法犯罪所得和聚敛的财物及收益,依法没收或发还被害人。

  姜某某、车某某等26人

  恶势力集团敲诈勒索案

  经审理查明,2017年5月至2018年4月间,被告人姜某某、车某某为谋取非法利益,设立公司,组织、领导、指挥被告人庞某某、王某某等24人,在天津市滨海新区平行进口车总汇非法从事平行进口车销售活动逐步形成了以姜某某、车某某为首要分子,庞某某、王某某等名被告人为积极参加者的恶势力犯罪集团。通过在网络上发布低价车辆信息招揽被害人,以承诺低价销售方式诱使被害人尽快签订合同并交付定金、首付款等,以欺骗手段在制式合同中设置违约陷阱,以不返还预付款项或者不交付车辆及相关手续相要挟,进而进行威胁、恐吓,迫使被害人接受扣款或者变相加价,在2年之内先后向涉及二十多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96名被害人强行索取财物,累计敲诈勒索获利四百余万元,严重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法院依法认定被告人姜某某、车某某系恶势力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二人的行为均构成敲诈勒索罪,判处两人各有期徒刑十五年。其他23名成员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至二年三个月不等刑罚;1名成员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同时法院判处26名被告人200万元至5000元不等罚金,并责令将违法所得退赔被害人。

  李某林等17人恶势力集团

  寻衅滋事、敲诈勒索、非法经营案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李某林早年在天津港港区从事车辆补胎经营,熟悉港区情况,且在一定区域内有一定影响。2015年6月至2018年4月间,李某林以地缘、亲属和经济利益为纽带纠集被告人王某某、李某新等,经预谋在未取得资质和授权、明知私设停车场收费违法的情况下,先后将天津港内保税区、天津港四号路的七块空地强行圈占非法收取停车费,通过殴打、警告、恐吓、骚扰、任意损坏车辆设施等手段,迫使运输车辆司机被迫交纳停车费用,强拿硬要,为非作恶,逐渐形成以李某林为首要分子、以王某某、李某新等为重要成员,被告人李某松等为其他成员的较为固定的恶势力犯罪集团。该恶势力犯罪集团利用上述手段强行收取停车费合计金额达94万元,且在收费过程殴打他人,致人轻伤一级。

  法院依法认定被告人李某林为恶势力集团首要分子,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非法经营罪、故意伤害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九年,并处罚金35万元。9名恶势力集团成员分别被判处十一年至三年六个月不等有期徒刑,7名恶势力集团成员被判处缓刑。

  肖某林等4人恶势力团伙敲诈勒索案

  经审理查明,2016年至2018年,肖某林、张某在天津市滨海新区共同经营平行进口车生意,期间肖某林雇佣刘某某、姚某某等为从事销售工作的业务员,并授意业务员以报低价的方式吸引购车人看车,在购车人看车并提出购买意向后,被告人薛某某(另案处理)等客户经理引导购车人在写有“报关报检费等费用需购车人承担”的合同上签字,或以合同中存在错误为由将正常合同掉包,私自加入“报关报检费等费用需购车人承担”的条款。肖某林、张某倚仗实际控制购车人钱财及优势合同的地位,亲自或唆使被告人刘某某、姚某某等采取聚众造势、站脚助威、裸露纹身、言语威胁等方式对购车人进行心理压制,向购车人索要占约定车款比例10%至30%的报关报检费等费用,严重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形成以肖某林、张某为纠集者,刘某某、姚某某等为成员的恶势力团伙。其中,被告人肖某林组织、指挥、参与作案54起,造成经济损失四百余万元;被告人张某组织、指挥、参与作案48起,造成经济损失三百九十余万元;刘某某参与作案2起,造成经济损失十六万元;被告人姚某某参与作案8起,造成经济损失五十一万元。

  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肖某林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五十万元;被告人张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四十万元;被告人刘某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被告人姚某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十万元。

  赵某佳等3人恶势力团伙

  非法拘禁、敲诈勒索案

  经审理查明,2014年被告人赵某佳、杨某共同成立借贷公司,赵某佳担任法定代表人,杨某为股东,并聘被告人李某某为员工。2014年6月至2015年11月间,被告人赵某佳、杨某、李某某为获取非法经济利益,假借民间借贷之名,利用借款人急需用钱的心理,签订利息极高的借贷协议,后在履行协议过程中通过肆意认定违约、“以贷还贷”等方式恶意垒高债务,并以暴力催讨、威胁恐吓、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等方式强行索要被害人钱款,多次实施非法拘禁、敲诈勒索等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严重扰乱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形成以被告人赵某佳为纠集者,被告人杨某、李某某为积极参与者的恶势力团伙。期间,三名被告人通过上述手段非法拘禁被害人任某10余天、非法拘禁被害人陈某某2-3天;赵某佳等人通过上述手段敲诈勒索既遂九万余元、未遂七十八万元;被告人杨某敲诈勒索四万元元,被告人李某某敲诈勒索一万六千元。

  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赵某佳犯非法拘禁罪和敲诈勒索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六十万元;被告人杨某犯非法拘禁罪和敲诈勒索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五十万元;被告人李某某犯非法拘禁罪和敲诈勒索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三万元。

  来源:天津政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