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市人社局获悉,为规范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托底安置本市就业困难人员,本市日前制定了《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暂行办法》。
“公益性岗位是指由本市行政区域内机关事业单位及其他非营利的公共服务机构开发,并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用于安置就业困难人员的非营利性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具有托底线、救急难、临时性等特征。”据市人社局相关负责人介绍,对通过组织参加职业培训、推荐企业吸纳、帮助灵活就业、扶持自主创业等方式,仍然难以实现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可纳入本次安置对象范围,并优先安置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零就业家庭人员、单亲家庭人员、低保家庭人员、需赡养患重大疾病直系亲属人员、重度残疾人等群体。
根据该办法,用工单位设立公益性岗位应满足下列条件:适合安置就业困难人员,期限一般不少于3年且实行全日制用工形式,有明确的岗位职责、岗位数量、薪酬标准和工作规范要求,有健全完善的管理制度和专职的管理人员,有具体的实施办法和匹配的资金保障。
此外,用工单位招用公益性岗位人员可享受最长3年的岗位补贴和社保补贴,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法定退休年龄。例如:就业困难人员甲被安置到公益性岗位时年龄为42岁,招用甲的用人单位可享受3年岗位补贴和社保补贴,即享受政策到45岁;就业困难人员乙被安置到公益性岗位时年满45周岁,招用乙的用人单位可享受5年岗位补贴和社保补贴,即享受政策到50岁退休。
公益性岗位社保补贴标准按照当年社会保险最低缴费基数和单位的缴费比例确定,其中,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按照单位实际缴费比例确定;医疗保险按照大病统筹缴费比例确定;工伤保险按照单位实际缴费比例确定,最高不超过0.4%。公益性岗位岗位补贴标准按照本市当年最低工资标准确定,以2020年为例,最低工资标准为每月2050元,公益性岗位人员月应发工资不低于2050元的情况下,用工单位可享受岗位补贴为205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