守护绿水青山,方能收获“金山银山”。为加强生态文明建设,推动我市河(湖)长制发挥更大作用,实现从“有名”到“有实”转变,日前,市人民检察院与市河(湖)长制办公室举行文件会签仪式,出台《关于充分发挥检察公益诉讼职能协同推进河(湖)长制工作的意见》,部署开展治理河湖水生态环境和水资源保护专项行动。

  自今年7月至2021年6月,我市检察机关将运用公益诉讼等职能,紧紧围绕水安全、水生态环境、水资源保护这一主线,针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地下水综合治理、重点河湖环境治理及生态修复、河湖岸线违建清理等重点工作,对全市的防洪及供排水河道、大中型水库、湿地、沟渠、坑塘等水生态环境和水资源保护情况以及河(湖)长履职情况进行全面监督。

  根据此次专项行动实施方案,检察机关将重点监督以下问题: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河(湖)长制决策部署不力、不及时处置群众反映的突出问题、考核检查弄虚作假、河湖管护问题虚假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等履职不力,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的;对相关企业私设排污口,向河流、湖泊、干渠、坑塘等非法排污、超标排污等污染水生态环境的行为以及不履行监管职责的;对向河流、湖泊、干渠、坑塘等非法倾倒建筑或生活垃圾等破坏河道保洁、随意倾倒排放生活污水污染水环境等问题以及不履行相应监管职责的;对在河道内的“四乱”(乱堆、乱占、乱采、乱建)等破坏、占用河道,影响行洪安全行为以及不履行相应监管职责的;跨区域河流和界河水生态环境、水资源保护不力,水生态环境和水资源保护治理上下游不同行,左右岸不同步等水生态环境和水资源保护监管不作为的。

  据介绍,联合签发的《意见》旨在充分发挥检察机关生态环境保护检察职能,强化检察监督职能与行政执法职能的衔接配合,形成河湖管理保护强大工作合力,促进我市河湖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意见》基于双方的职能定位,建立了信息共享、线索移送、联动执法、督查督办等工作机制,涵盖了检察公益诉讼案件办理的各个环节,对于深入推动检察公益诉讼工作和改善水生态环境质量具有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