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严厉打击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卫生健康领域违法行为,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自我市启动一级响应以来,市、区两级卫生监督机构依法行政,严格执行《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消毒管理办法》等卫生健康相关法律法规,持续开展疫情防控期间卫生监督检查,严厉打击卫生健康领域违法行为,查处一批相关违法案件。为警示震慑违法行为,提示提醒广大市民,现将近期我市立案查处的消毒产品生产、经营违法案件信息通报如下:

  1。西青区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所监督员对天津市西青区景江大药房监督检查发现,该药房销售的“杰克邦迪碘伏消毒棉棒”的标签说明书未标注主要有效成分及含量。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消毒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拟依据《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2。武清区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所监督员对天津市鑫爱心大药房有限公司监督检查发现,该公司销售的“冬纪84消毒液”的标签上标注的生产地址与该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上标注的生产地址不一致。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消毒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拟依据《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3。河北区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所监督员对天津市同润堂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第九十三店监督检查发现,该店销售的 “周小福牌84消毒液”产品标签未标注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号。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消毒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拟依据《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4。滨海新区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所监督员对天津市滨海新区满宝元酒店用品销售部(秦某某)监督检查发现,该销售部存在销售无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消毒产品的违法行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消毒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拟依据《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5。北辰区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所监督员对天津雅洁科技有限公司监督检查发现,该公司销售的“雅洁二氧化氯泡腾片”的标签上未标注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号。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消毒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拟依据《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