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社局、市公安局、市教委日前发布《关于优化调整技能型人才引进工作的通知》,调整技能型人才引进落户条件。

  《通知》规定,高等职业院校毕业、在本市用人单位就业,符合下列要求之一:不超过30周岁;具有高级职业资格或在津工作满1年,不超过35周岁;具有技师职业资格,不超过40周岁;具有高级技师职业资格,不超过50周岁。

  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在津工作满1年,符合下列要求之一:具有高级职业资格,不超过35周岁;具有技师职业资格,不超过40周岁;具有高级技师职业资格,不超过50周岁。

  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