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严厉打击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卫生健康领域违法行为,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自我市启动一级响应以来,市、区两级卫生监督机构依法行政,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等卫生健康相关法律法规,持续开展疫情防控期间卫生监督检查,严厉打击卫生健康领域违法行为,查处一批相关违法案件。为警示震慑违法行为,提示提醒广大市民,现将近期我市立案查处的医疗卫生案件信息通报如下:

  1。 河北区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所对天津河北天泰门诊部监督检查发现,该门诊部未按规定开展传染病预检分诊工作。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医疗机构传染病预检分诊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第四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2。 西青区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所对天津市西青区宾水医院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医院医疗废物暂存间未设置明显的警示标识。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七)项的规定,依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第(一)项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3。津南区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所对天津市津南区仁健诊所(刘某某)监督检查时发现,该诊所存在未对医疗废物进行登记的违法行为。当事人行为违反了《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十二条、《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依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四)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4。河东区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所对天津河东仁和门诊部(杨某某)监督检查发现,该门诊部存在在非贮存地点堆放医疗废物的违法行为。当事人行为违反了《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医疗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拟依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