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发生以来,为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保障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秩序,确保疫情面前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天津市人力社保局1月24日印发了《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从稳定劳动关系、保障工资支付、隔离期间与正常治疗医疗期衔接、稳岗支持政策、仲裁时效中止等方面做了明确规定。”2月4日下午14点,天津市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控工作新闻发布会上,市人力社保局副局长李惠廷说。

  1月31日,天津发布了《关于本市延迟企业复工和学校开学的通知》,延迟复工期间劳动关系如何处理,工资如何支付,成为广大企业、职工新的关注点。针对大家关心话题,李惠廷局长介绍。

  一是对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这类特殊人员,不论是假期期间,还是延迟复工期间,企业都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全额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并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不胜任工作、客观情况发生变化)、四十一条(经济性裁员)这些情形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在这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合同期限顺延至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通过这一政策,稳住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的岗位和收入,打消他们的后顾之忧,让他们安心配合政府开展疫情防治工作。

  二是按照政府通知要求延迟复工的企业,延迟复工期间的工资,按照关于企业停工停产期间的工资支付有关规定执行,即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最长1个月),企业应当按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企业安排劳动者工作,与劳动者协商解决。

  三是按照政府通知要求不受延迟复工限制的企业,在此期间,安排职工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依法支付工资,在休息日加班又不能安排补休的,依照劳动法有关规定支付加班工资;在企业提供了必要的防疫措施和劳动保护前提下,要求职工复工,职工无正当理由拒绝复工的,企业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如果企业没有执行有关规定、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职工可以向劳动保障监察部门举报投诉,或者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部门申请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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