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7日,天津政务网刊发《天津市临时救助办法》,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本市临时救助工作,提高救助时效性,规范管理。该《办法》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
救助对象
根据困难情形,临时救助对象分为急难型救助对象和支出型救助对象。
急难型救助对象
01
因火灾、交通事故、遭遇人身伤害等突发意外事件或突然遭遇其他紧急特殊困难,造成家庭财产重大损失或者主要经济来源中断,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家庭或个人。
02
因突发危及生命的重大疾病无钱救治或无能力继续支付住院期间医疗费用危及生命,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个人。
03
因刑满释放、失业后未享受失业保险待遇、需要照顾家庭中的重病重残人员而无法就业等原因造成无生活来源,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家庭或个人。
04
在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低收入家庭救助和特困人员供养待遇审核审批期间,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家庭或个人。
05
因其他原因造成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家庭或个人。
符合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条件的,由各区人民政府按有关规定提供临时食宿、急病救治、协助返回等救助。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突发事件,需要开展紧急转移安置和基本生活救助,以及属于疾病应急救助基金支付范畴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支出型救助对象
因各类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一定时期内出现严重困难的本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低收入救助家庭和特困供养人员。
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本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3.5倍,申请之日前12个月内各类生活必需支出自付费用超出家庭上年总收入,且家庭财产符合本市申请社会救助的规定(货币财产总额条件放宽至36个月本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车辆条件放宽至可以拥有1辆价值低于10万元的机动车),基本生活一定时期内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
各类生活必需支出自付费用包括↓↓
经各类保险报销后或肇事方赔偿、医疗救助后个人需负担的医疗费用。
经国家奖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校内奖助学金、勤工助学、伙食补贴、学费减免、教育资助(救助)后家庭需负担的教育费用。
临时救助审批部门认定的其他生活必需支出。
以下支出不得认定为生活必需支出↓↓
购买房、车等非生活必需用品或其他高档消费支出。
本市非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定点医疗机构处方外购药除外)以及在外埠非选定医保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支出。
就读课外补习班、兴趣班、民办学校、择校、留学、自费或在职研究生、成人在职教育等教育费用支出。
救助标准
急难型救助对象
对急需解决基本生活问题的救助对象,每人救助标准不超过3个月本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对急需医疗救治的救助对象,每人救助标准不超过2万元;视具体情况可叠加上述两项救助标准。
支出型救助对象
本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低收入家庭救助和特困供养对象因各类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造成基本生活严重困难↓↓
各项自负费用在2000元(含)至1万元的,按每户1至6个月本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救助;
各项自负费用在1万元(含)至2万元的,按每户6至12个月本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救助;
各项自负费用在2万元(含)以上的,按每户12至24个月当年本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救助。
本市特困供养对象经各类保险报销后或肇事方赔偿、医疗救助后个人负担医疗费用仍有困难的,由特困人员供养经费给予支持,不再进行临时救助。
其他家庭申请之日前12个月内各类生活必需支出自付费用超出家庭上年总收入2万元(含)以下的,按照每户1至6个月本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救助;超出2万元至4万元(含)的,按照每户6至12个月本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救助;超出4万元以上的,按照每户12至24个月本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救助。
遭遇特殊生活困难的家庭或个人
可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确定救助标准,适当提高救助额度。
救助方式
发放临时救助金。临时救助金实行社会化发放,按照相关财务管理制度将临时救助金直接支付到救助对象账户,确保救助金足额、及时发放到位。必要时,可直接发放现金。可采取一次审批、分阶段救助的方式,提高救助精准度。
发放实物。根据临时救助标准和救助对象基本生活需要,可采取发放衣物、食品、饮用水和提供临时住所等方式给予救助。除紧急情况外,采取实物发放形式的,要按照政府采购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提供转介服务。对给予临时救助金、实物救助后仍有困难的对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提供转介服务。对符合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教育、住房、就业等专项救助条件的,要协助其申请;对需要公益慈善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通过慈善项目、发动社会募捐、提供专业服务或志愿服务等形式给予帮扶的,要及时转介。各区可设立精准救助资金,对政府临时救助后仍有困难的家庭给予救助。
申请受理
本市户籍的申请人向户籍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非本市户籍有本市居住证的申请人向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人应提交收入证明、支出票据等相关证明材料,非本市户籍人员还应提供本市居住证明。非本市户籍且无本市居住证的人员,可由公安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助其向辖区救助管理站申请救助。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委会要及时发现辖区居民遭遇突发事件的情况,帮助有困难的家庭或个人提出救助申请。
来源 | 天津政务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