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为进一步规范直管公产房屋管理,切实维护直管公产房屋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印发《天津市直管公产房屋管理办法》(简称“《办法》”),对直管公产房屋的租赁、使用、修缮、出售以及监督管理等活动提出具体规定。

  鼓励出售公产住宅和非住宅房屋

  据了解,我市曾于2014年制定实施直管公产房屋管理办法,该办法于今年到期。此次新出台的《办法》,针对直管公产房屋的权属管理、租赁管理、维修管理等方面提出具体规定。根据《办法》,直管公产房屋是指不动产权利人登记为市人民政府,由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代表市人民政府进行管理的住宅和非住宅房屋,党政机关办公用房、保障性住房除外。《办法》明确,鼓励承租人购买所承租的直管公产住宅房屋。经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市人民政府同意,直管公产非住宅房屋可以向承租人出售。出售的直管公产非住宅房屋应当进行房地产市场评估,承租人应当与直管公产房屋管理单位签订出售协议。出售的直管公产非住宅房屋土地使用权为划拨方式取得的,承租人应当按照国家和我市有关规定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

  五类情形公产房不得出售

  《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直管公产房屋不得出售,包括房屋使用权有争议的、经鉴定属于危险房屋的、征收决定范围内的、属于非成套或者成套伙用住宅房屋的,以及国家和我市规定禁止出售的其他情形。直管公产房屋的出售收入、房屋征收补偿收入等资金应当专项使用,并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承租人承租直管公产房屋时,应当与直管公产房屋管理单位签订租赁合同。承租人迟延支付租金的,应当按照租赁合同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直管公产住宅房屋租金标准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和调整,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直管公产非住宅房屋租金标准由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和调整,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医院、学校、幼儿园、文化和体育场馆等公益性单位承租直管公产非住宅房屋的,经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可以采取保管自修方式。保管自修房屋承租人应当与直管公产房屋管理单位签订保管自修房屋租赁合同,明确所承担的房屋管理、使用、安全主体责任。

  八类情形不得转让使用权或变更承租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直管公产房屋不得转让使用权或者变更承租人,包括未依法签订租赁合同的;房屋使用权有争议的;承租人拖欠房屋租金的;承租人擅自拆改房屋结构的;在屋顶、露台、挑檐或者利用房屋外墙悬空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的;成套独用住宅房屋变为成套伙用住宅房屋的;申请受让或者承租的个人没有我市常住居民户口的以及国家和我市规定不得转让使用权或者变更承租人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