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社局、市财政局昨日发布通知,自2019年1月1日起,对2018年12月31日以前办理领取养老保险待遇手续的征地参保人员,调整养老保险待遇标准。

  “此次调整,征地参保人员按照办理领取养老保险待遇手续的时间,分别调整养老保险待遇标准。”市人社局相关负责人介绍,具体为:2016年12月31日前办理领取养老保险待遇手续的,每人每月增加50元;2017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办理领取养老保险待遇手续的,每人每月增加30元;2018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办理领取养老保险待遇手续的,每人每月增加20元。所需资金,由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出。本次调整增加的征地参保人员养老保险待遇,自7月份起发放,今年1月份至6月份调整增加的随7月份一并补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