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区政府应当自收到征收土地批准文件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
发布征收土地公告
■ 在30日内拨付相关补偿费用、落实社会保障和补偿安置措施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土地征收管理工作,规范土地征收行为,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合法权益,日前,市规划资源局制定印发了《天津市征收土地工作程序》(简称“《程序》”)。
“《程序》贯彻落实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地方法规,压实了区政府的征地工作主体责任,指导各区政府依法履行征地程序、落实相关责任,将会进一步规范我市集体土地征收工作,更好地维护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和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市规划资源局资源保护管制处处长张开屏表示,《程序》从操作层面聚焦土地征收前期工作,对土地现状调查、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步骤和内容提出具体要求,区政府完成《程序》规定的“六步”前期工作后,方可提出征收土地申请。
《程序》明确征地前期工作六步主要包括:一是发布土地征收预公告,启动土地征收;二是开展土地现状调查;三是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四是编制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进行公告和听证;五是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六是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对个别难以达成征地安置协议的,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
《程序》细化了征地批准后实施工作要求,明确区政府应当自收到征收土地批准文件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发布征收土地公告,在30日内拨付相关补偿费用、落实社会保障和补偿安置措施。同时,征地批准后仍未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区政府应当自收到征收土地批准文件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依法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补偿安置落实到位后,被征收人应当及时交付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区政府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此外,《程序》强调保护农民合法权益,要求在征地工作中进一步健全和完善被征地农民权益保障机制。明确规定了评估结论为低风险的或者虽属中风险但采取有效防范化解措施后降为低风险的,区政府方可申请土地征收;拟征收土地的使用权人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比例应不低于使用权人总数的90%,方可报批征地申请。区政府在征收土地报批前应当预存各项征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等,并附具有关凭证,有关费用未足额到位的,不予批准征收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