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大多数人来说,平时戴不戴帽子是小事,可是对于特殊职业、特殊场景,戴帽子就是关乎安全的大事了,有的关于生命安全。

  有的则关乎餐饮安全

  近日,针对天津一烤鸭店1名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在操作间内生产经营食品时未戴工作帽的情况天津市和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给出行政处罚决定,对当事人予以警告。

  2021年4月17日,和平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位于天津市和平区南营门街道贵阳路212号1门-1号的天津市和平区京港印记烤鸭店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操作间内有1名食品生产经营人员生产经营食品时未戴工作帽。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涉嫌构成了生产经营食品时未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等的违法行为。

  2021年4月17日,向当事人下达《天津市和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改正通知书》(津市监和执三责改〔2021〕17号),责令当事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立即改正生产经营食品时未戴工作帽的违法行为。当事人立即予以改正。

  经过调查核实,当事人对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在操作间内生产经营食品时未戴工作帽的事实予以确认,无任何异义。

  处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八)项:“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保持个人卫生,生产经营食品时,应当将手洗净,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等;销售无包装的直接入口食品时,应当使用无毒、清洁的容器、售货工具和设备”。

  和平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生产经营食品时未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等的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予以警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