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天津市民政服务设施布局规划(2020-2035年)》(下文简称《规划》)在天津市民政局网站上向社会公示。《规划》提出,到2035年,在养老服务设施、殡葬服务设施、社会救助设施、儿童福利设施方面,分别实现以下目标:
▶在养老服务设施方面,政府运营、政府委托管理的机构养老服务设施床位数占养老服务设施总床位数比例不低于30%,护理型床位数占养老服务设施总床位数比例不低于80%,居家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服务覆盖度达到100%;
▶在殡葬服务设施方面,公益性骨灰安葬(放)服务乡镇覆盖率达到100%,新建公益性墓地的穴均占地满足国家要求、节地安葬率达到100%;
▶在社会救助设施方面,全市拥有达到一级标准的救助管理机构不少于1家;
▶在儿童福利设施方面,全市拥有达到一类标准的儿童福利机构不少于1家。
规划范围与期限
本规划范围为天津市行政辖区。
本规划期限为2020年至2035年。其中,近期为2020年至2025年;远期为2026至2035年。
养老服务设施
(一)设施体系
养老服务设施包括机构养老服务设施和居家社区养老服务设施两大类。其中,机构养老服务设施为提供全托生活照料及专业护理服务的设施,具体包括养老院和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敬老院),经营方式分为政府运营、政府委托管理的设施和社会力量兴办的设施;居家社区养老服务设施为提供生活服务、保健康复、文体娱乐及辅助服务的设施,具体为各级社区养老服务中心,经营方式以政府运营、政府委托管理为主。
按照实际管理方式对设施进行分级,政府运营、政府委托管理的机构养老服务设施分为市级、区级、乡镇级;社区养老服务中心分为区级、街道(乡镇)级、社区(村)级。
(二)总量测算
到2035年全市人口规模将达2000万人,老年人口将达到约490万人。
(三)建设标准
表1:养老服务设施建设标准
(四)整体格局
到2035年,全市形成“两主两副网络化”的养老服务设施整体格局。其中,“两主”为津城和滨城养老服务设施发展主中心,集聚优势资源,发挥养老服务示范作用,增强辐射带动能力;“两副”为蓟州区和静海区养老服务设施发展副中心,强化自身区域优势和特色资源要素,同时面向京津冀市场提供多元化养老服务;“网络化”为以宝坻区、武清区、宁河区等要素节点,形成多中心服务网络,以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为重点。
(五)空间布局
1、政府运营、政府委托管理的机构养老服务设施
到2035年,全市建有市级政府运营、政府委托管理的机构养老服务设施1家以上,各区建有区级政府运营、政府委托管理的机构养老服务设施1家以上,原则上各乡镇建有政府运营、政府委托管理的机构养老服务设施1家以上(可根据实际人口数量相邻乡镇联合设置)。
2、社会力量兴办的机构养老服务设施
城市社区形成十五分钟服务全覆盖;村庄地区结合所在镇老年人口总量与基本保障型机构床位数供给,按需设置。
3、社区养老服务中心
各区建设具有示范作用的、提供日间照料、生活服务、康复护理服务等综合性养老服务的区级社区养老服务中心1家。
各街道、乡镇结合城乡社区空间布局,建设街道(乡镇)级社区养老服务中心1家。
社区(村)级社区养老服务中心,即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托老所,城市社区每0.5-1.2万人设置1处,形成五分钟服务全覆盖,宜与社区服务站、社区卫生服务站等联合建设;农村社区每个行政村应至少设置一处社区养老服务中心,地域面积较小、人口数量较少的村庄可采取与相邻村庄联建的方式建设,地域面积较大、人口较多的村庄可根据居民养老服务需要适当增设,宜与村卫生室、文化活动站等联合建设。
(六)选址原则
1、符合规划
符合国家、天津市相关标准规范,符合各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及专项规划,不得占用天津市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地、城市公园、林地、耕地、永久基本农田等。
2、服务便利
位于服务对象相对集中的区域,便于利用周边的生活、医疗等社会公共服务设施,与各级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站等邻近为宜。
3、降低影响
避开商业繁华区、公共娱乐场所,与高噪声、污染源的防护距离符合有关安全卫生规定。
4、利用存量
鼓励通过城市更新、村庄规划利用城乡存量商业、办公、社区用房及存量工业、仓储用房改建为机构养老服务设施和居家社区养老服务设施。
殡葬服务设施
(一)设施体系
殡葬服务设施包括殡仪馆、公墓、骨灰堂、殡仪服务站四大类,其中公墓包括经营性公墓、公益性墓地和回民公墓,骨灰堂均为公益性骨灰堂。
根据实际管理方式对设施进行分级,殡仪馆和经营性公墓分为市属、区属两级,公益性墓地分为区级、乡镇(街道)级、村级(不再新增),回民公墓和公益性骨灰堂分为市级、区级、乡镇(街道)级、村级(不再新增), 殡仪服务站分为市级、区级、乡镇(街道)级。
(二)建设标准
1、殡仪馆
殡仪馆建设规模执行《殡仪馆建设标准》(建标181-2017)相关要求。
2、经营性公墓
经营性公墓在市场经营中应按规定推行节地生态葬式,独立墓穴及合葬墓穴的单位占地面积不得超过1平方米(不含周边道路、绿化、停车场及服务设施等用地)。
3、公益性墓地
公益性墓地新增墓穴应均为节地墓穴,单个墓位面积不应大于0.8平方米(不含周边道路、绿化、停车场及服务设施等用地),地上标识物高度不大于0.8米。
公益性墓地用地面积不超过以下指标:区级335000平方米,乡镇级35000平方米,村级7000平方米。
4、公益性骨灰堂
骨灰地宫、墙、廊、亭等安放单具骨灰的格位建筑面积不应大于0.25平方米/格;乡镇级公益性骨灰堂单位用地指标为0.33平方米/格位(不包括周边道路、绿化、停车场及服务设施等),主体骨灰存放楼建筑面积以大于3000平方米为宜。
5、回民公墓
落实生态节地安葬整体要求,回民公墓每穴占地不宜超过2.5平方米(不包括周边道路、绿化、停车场及服务设施等) 。
(三)空间布局
1、殡仪馆布局规划
设施以现状保留为主;按照年火化量需求,对火化能力不足的设施进行改扩建,并新建部分设施;迁建对周边环境影响、存在邻避效应的设施,改扩建火化量、骨灰安放量不满足需求的设施,与各区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和“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相衔接选择适当的用地布局;新建、迁建、改扩建设施用地面积和四至边界以实际建设方案为准,但总规模不得超过本规划要求。
2、经营性公墓布局规划
经过将设施与耕地、生态红线等控制线进行复核,对存在占压耕地的设施进行搬迁;对存量不足的设施进行改扩建;按照《天津市殡葬管理条例实施办法》要求,除蓟州新建1处设施以外,不再新增经营性公墓;新建、迁建、改扩建设施用地面积和四至边界以实际建设方案为准,但总规模不得超过本规划要求。
3、公益性墓地布局规划
从节约用地、服务未来城市化的角度出发,新增设施原则上以公益性骨灰堂为主;强化土地集约节约利用、减少乡村地区设施散点,不再新增村级设施,远期逐步迁入市、区、乡镇(街道)级设施;新建、迁建、改扩建设施用地面积和四至边界以实际建设方案为准,但总规模不得超过本规划要求。
4、公益性骨灰堂布局规划
为便于群众使用、尊重乡村地区习俗,以外围五区为新增公益性骨灰堂的重点地区;新增设施均为乡镇(街道)级及以上公益性骨灰堂,原则上各涉农区每个乡镇(街道)应有1处公益性骨灰存放设施,地域面积较小、人口数量较少(不足4万)的乡镇(街道)可采取与相邻乡镇联建的方式建设,地域面积较大、人口较多(超过10万)的乡镇(街道)可根据自身需要增设公益性骨灰存放设施;强化土地集约节约利用、减少乡村地区设施散点,不再新增村级骨灰堂,现状合法村级设施存量用地用完后不再扩建,远期逐步迁入市、区、乡镇(街道)级设施。
5、回民公墓布局规划
按照各区回族人口总量、安葬需要及现状设施治理需求合理新增设施;近期保留现状合法合规的村级设施,不再新增和改扩建,新增设施均为乡镇级以上设施。提高回民公墓用地集约节约水平,增强用地效率;新建、迁建、改扩建设施用地面积和四至边界以实际建设方案为准,但总规模不得超过本规划要求。
6、殡仪服务站布局规划
市内六区主要通过殡仪服务总站和市属3处殡仪馆增设相应功能建筑来满足需要;其他区通过各级殡仪服务站来满足需求。
7、预留发展空间
将原梨园头公墓用地作为殡葬服务设施用地预留空间,用地位于西青区李七庄街梨园头村。
规划预留用地位于西青区。
(四)选址原则
1、殡仪馆选址原则
符合规划:符合国家、天津市相关标准规范,符合各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及专项规划,和“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相衔接,不得占用天津市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地、城市公园、林地、耕地、永久基本农田等。
依托现状:宜结合现有殡葬服务设施建设,逐步实现现状设施的复合利用。
交通便利:依托干线公路作为主要进出道路,并能够快速到达高速公路、快速路、国省干道和轨道交通等。
降低影响:应与居民区、水库及河流堤坝、铁路、公路干线等保持一定的距离,与建设用地相邻时,宜设置宽度不小于50米的防护绿地。
2、骨灰安葬、寄存设施选址原则
符合规划:符合国家、天津市相关标准规范,符合各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及专项规划,不得占用天津市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地、城市公园、林地、耕地、永久基本农田等。
生态节地:不得新建采用传统葬式的公益性墓地。
依托现状:宜结合现有殡葬服务设施建设,逐步实现现状设施的复合利用。
交通便利:依托干线公路作为主要进出道路,并能够快速到达高速公路、快速路、国省干道和轨道交通等。
降低影响:尽量选择周边单位与居民较少、相对独立的地域,并处理好与周边单位及居民的关系,与建设用地相邻时,宜设置宽度不小于30米的防护绿地。
3、殡仪服务站选址原则
符合规划:符合国家、天津市相关标准规范,符合各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及专项规划,不得占用天津市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地、城市公园、林地、耕地、永久基本农田等。
依托现状:宜结合现有殡葬服务设施建设,为城乡居民提供服务。
建议临近:建议选择非娱乐性公共设施、工业园区、医院等用地周边,以及重大交通设施相交形成的独立异型地块。
交通便利:具有便利的道路和公共交通条件,周边具备临时停车的条件。
降低影响:避免与行政办公单位、居住社区、娱乐设施等人群活动较为集中的区域紧密布局,宜设置宽度不小于10m的防护绿地 ,减少对居民生活的影响。风貌控制符合控规和城市设计对建筑高度、色彩、形态等方面要求,减少对市容市貌的影响。
社会救助设施
(一)设施内涵
本规划中社会救助设施为救助管理站,按国家相关要求“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设立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站”,分为市级和区级两级。
(二)建设标准
根据天津市及各区年救助流浪乞讨人员数量,市级救助管理站按照国家一级救助管理站标准要求设置;区级救助管理站可参照国家三级救助管理站标准建设,应独立占地。
表2:救助管理站建设标准
(三)设施布局
促进市区两级救助管理设施体系建设,健全社会救助保障体系, 各涉农区应建设区级及以上救助管理站至少1处;落实国家相关标准规范要求,提高现有社会救助设施的服务能力,满足人口持续增长带来的发展需求;适应社会救助群体内涵的变化,满足日益增长多样化的社会救助需求。
(四)选址原则
1、符合规划
符合国家、天津市相关标准规范,符合各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及专项规划,不得占用天津市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地、城市公园、林地、耕地、永久基本农田等。
2、交通便利
依托干线公路作为主要进出道路,并能够快速到达高速公路、快速路、国省干道和轨道交通等,同时便于利用周边的卫生、医疗等社会公共服务设施。
3、降低影响
尽量选择周边居民较少、相对独立的地域,避开商业繁华区、公共娱乐场所,与高噪声、污染源的防护距离符合有关安全卫生规定。儿童福利设施
儿童福利设施
(一)设施体系
儿童福利设施包括儿童福利机构和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其中儿童福利机构包括天津市儿童福利院和中国天津SOS儿童村,均为市级设施;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分为市级和区级两级。
(二)建设标准
1、儿童福利机构
儿童福利机构建设标准执行《儿童福利院建设标准》(建标145-2010)。
2、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
根据天津市及各区流动人口数量,市级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参照三类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建设。
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可与社会救助设施、机构养老服务设施等联合建设,但应设置单独区域。
表3: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建设标准
设施布局
1、儿童福利机构
到2035年,保留现状天津市儿童福利院(五马路院区、白堤路院区)和中国天津SOS儿童村;新建天津市儿童福利院(渤龙湖院区)。
2、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
着力加速未成年人保护救助中心的配置和建设,各行政区均设有1处区级未成年人保护救助中心。
其他社会福利设施
1、天津市社会福利院
改扩建天津市社会福利院,按照约850张床位数建设。
2、天津市安宁医院
迁建天津市安宁医院至西青区的天津市社会福利园中,东丽区原址不再保留,按照约1000张床位数建设。
3、婚姻登记服务设施
天津市市级婚姻登记场所建设执行《婚姻登记机关等级评定标准》(行业标准,MZ/T 024 —2011),整体建设标准达到3A级及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