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依据《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天津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了《天津市巡游出租汽车车辆管理规定(试行)》(征求意见稿),为确保文件内容符合法律法规要求和公平竞争审查要求,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排气量不低于1.5升
在车辆管理方面,在本市从事巡游车经营的车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在本市公安部门首次登记的7座及以下三厢四门小型轿车;
2。机动车车辆使用性质登记为“出租客运”;
3。排气量为1.5升及以上(或功率不低于80千瓦);
4。新准入车辆须符合本市实施的最新机动车排放标准;
5。安装符合规定的智能服务终端、计程计价设备和智能顶灯等运营专用设备,并与本市出租汽车服务管理信息系统联网实时对接;
6。符合安全、环保、节能、舒适的要求,车辆技术性能符合运营安全相关标准要求,并配备有防抱死制动系统(ABS);
7。配备有效的空调;
8。喷涂和粘贴符合要求的运营标识和运价标签。
鼓励使用新能源车型
根据规定,拟在本市销售巡游出租汽车车辆的机动车生产企业应当在车辆出厂时配备计程计价设备、智能顶灯、智能终端设备等接口、配件和专用线束。鼓励本市巡游车车辆更新使用节能车型和新能源车型。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会同本市出租汽车行业协会,综合考虑城市发展和行业需要,设立巡游车车型目录,供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自主选择。
车辆外观方面,巡游车车身颜色喷涂应当执行统一的标准,具体标准为:以前后保险杠和车身两侧防撞线水平线为界(无防撞线的,以前后保险杠与叶子板交汇处两点直线为界),上部喷涂薄荷青色,下部喷涂银灰色,前后保险杠为银灰色。巡游车车门标识喷涂应当执行统一的标准,具体标准为:图案内底色为白色,图案、文字为蓝色,图案中包括“天津”“TAXI”“企业简称”字样;企业简称不超过3个字,字体为汉仪大黑体(简)。
企业车辆智能顶灯“企业简称”底色为蓝色,前面为“企业简称”字样,企业简称不超过3个字,字体为幼圆体(加粗),字体颜色为白色,后面为“TAXI”字样,字体为黑体,字体颜色为白色;个体工商户车辆智能顶灯前面为“联众”字样,字体为幼圆体(加粗),字体颜色为蓝色,后面为“TAXI”字样,字体为黑体,字体颜色为蓝色。
顶灯颜色区分排气量
巡游车车辆应固定安装统一的双臂式智能顶灯。执行排气量在1.6升及以下运价标准的车辆安装白色灯箱智能顶灯;执行排气量在1.6升以上运价标准的车辆安装橙色灯箱智能顶灯。智能顶灯能够正确显示车辆运营状态和巡游车驾驶员信用积分考核等级。
巡游车车辆应安装符合规定的具有卫星定位、应急报警、摄像、服务评价、计程计价等功能的运营专用设备,安装符合公安部门规定的汽车电子标识,明示运营证件和计价标准。
运营专用设备应当安装在指定位置。具体标准是:智能终端安装于中控台面正中;摄像头安装在后视镜附近,要求能够拍摄到前后排乘客,计价器安装于中控台处;汽车电子标识应当粘贴于机动车前风挡玻璃内侧微波窗口位置,无微波窗口的应粘贴于机动车前风挡玻璃水平居中、垂直靠上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