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下称《条例》)自5月1日实施以来,受到广泛关注和积极响应。然而,也有极个别人守法意识淡漠,从违反《条例》,到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甚至发展到阻碍民警执行职务,最终落得罚款并被拘留的结果。

  5月30日17时40分许,公安宁河分局交警支队芦台大队执勤民警,在新华道与震新路交口执勤时,发现一辆沿新华道由北向南行驶的电动自行车闯红灯后,执勤民警立即上前截停该车。在民警依法对骑车人金某进行宣传教育、处罚过程中,金某情绪激动,拒绝配合民警执法,并以辱骂、言语挑衅的方式阻碍民警依法执行职务。

  民警立即向分局指挥中心反馈现场情况,属地芦台派出所民警立即赶到现场,及时控制现场局面,同时将违法人员金某传唤回派出所开展进一步工作。经询问,金某对自己阻碍民警执行职务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目前,金某因阻碍执行职务被芦台派出所依法行政拘留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