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支持民营经济发展“19条”出台后,很多民营企业家对其中“政府采购定向支持”特别关注,日前,市财政局已推出具体实施细则,明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限制中小企业自由进入本地区和本行业的政府采购市场,政府采购活动不得以注册资本金、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供应商的规模条件作为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也不得以与规模条件相关的业绩等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还对具体如何落实给出了时间表与操作指南。

  财政局的通知指出,各主管预算单位应当根据部门预算及我市当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制定向中小企业采购的具体方案,统筹确定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预留本部门、本系统年度政府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型和微型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

  对于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采购项目,对小微企业产品给予6%—10%的价格扣除;对大中型企业和其他法人、组织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参与采购,且小微企业合同金额占30%以上的,应当给予联合体2%—3%的价格扣除。以上价格扣除的具体比例应当在采购公告和招标文件(谈判文件、磋商文件)注明,并用扣除后的价格进行评审。

  中小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按照财政部制定的范本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并对声明的真实性负责。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均不得要求中小企业提供其他证明声明函内容的材料”。

  为保证新政真正不打折扣地落实到位,通知强调市财政局将进一步加大督促力度,“对未按要求及时反馈相关落实情况的,将予以通报”。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政府采购定向支持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发现未落实相关政策措施或者存在违反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违法行为的,“将依法对相关当事人予以处理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