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水资源管理和保护,促进水资源的节约与合理开发利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市政府日前出台《天津市取水许可管理规定》,优先满足城乡居民生活用水,统筹兼顾工业、农业、生态与环境和其他用水需要,符合水资源管理相关规划要求,实行多水源优化配置。《规定》自2月1日起施行。

  据悉,《规定》中所称“取水”,是指利用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以及从事取水许可管理活动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遵守。

  本市实行取用水总量控制制度,建立取用水总量控制指标体系。各区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控制本行政区域取用水总量。取用水总量已经达到或者超过控制指标的区,应当暂停新增取用水审批。在地下水超采区,应当严格控制开采地下水,禁止工农业生产及服务业新增取用地下水。

  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办理取水许可证。下列情形不需要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的水的;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日取水量在10立方米以下的;为保障矿井等地下工程施工安全和生产安全必须进行临时应急取(排)水的;为消除对公共安全或者公共利益的危害临时应急取水的;为农业抗旱和维护生态与环境必须临时应急取水的。

  申请取水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取水审批机关提出申请,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交申请材料。取水许可证有效期限一般为5年,最长不超过10年。取水审批机关可以根据水资源配置情况和实际需求确定具体许可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