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市人社局获悉,本市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将规范经办流程、简化申报要件、压缩审核环节。

  今后申请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时,申请人原需出具的无收入证明、未再婚证明、无子女证明及失业保险缴费凭证等证明材料可不再提供。社区工作站负责对辖区内就业困难人员的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初审不超过3个工作日,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3个工作日内对社区工作站报送的申请材料进行复核。区人社部门3个工作日内对街道劳动保障服务中心报送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及时反馈认定结果。

  登记失业人员接受常住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1次职业介绍后,仍未实现就业的,可提出申请认定就业困难人员;享受就业援助政策的就业困难人员再次失业后,接受常住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不少于2次的职业介绍后,仍未实现就业的,可提出申请认定就业困难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