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城大胡同对簿公堂,山姆大叔并非山姆“真身”……4月26日是世界知识产权日,昨天,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天津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白皮书(2020年)》。据了解,2020年,天津法院新收一审、二审、申请再审等各类知识产权案件9089件。其中两起案例颇受关注。

  侵权造成“合理开支”成焦点

  在“大胡同”商标侵权纠纷案中,原告公司系大胡同相关商标权利人,被告公司在其经营的温州国际商贸城外墙上标注“大胡同原批发商家满场经营”“天津大胡同服装批发商满场经营”“大胡同精品批发中心”等文字。原告以被告构成商标侵权为由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停止商标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

  法院认为,被告行为构成侵权,案件的焦点在于合理开支数额的认定。涉案商标在不动产出租、管理服务行业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原告主张的赔偿数额中,合理开支部分的广告费数额占比很大。本案不同于以往案件中对律师费、调查取证费等法律已有明确规定的合理开支的认定,生效判决主要围绕广告费是否能够作为合理开支进行论述,从产生的时间、内容、背景等多维度对该项费用的合理性、必要性展开分析,进而认定,现有证据无法认定涉案广告费与制止被诉侵权行为之间具有关联性,也不属于为制止侵权行为所必然产生,不具有合理性,不属于合理开支的范畴。

  此“山姆”非彼“山姆”

  在“山姆会员商店”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中,原告沃尔玛(中国)公司在中国大陆共开设15家“山姆会员商店”,天津山姆会员商店成立于2016年。多年来,原告通过门户网站、微博、微信公众号等持续宣传山姆会员商店,大量以“山姆”“地名+山姆”指代特定山姆会员商店。“山姆会员商店”文字商标于2004年1月被核准注册。被告为山姆大叔公司、山姆进出口公司、达伦多公司。涉案山姆安全食品店在线下体验店及线上推广平台中突出使用“山姆”“天津山姆”“山姆安全食品”“山姆跨境商品”宣传其销售的产品。原告主张三被告构成不正当竞争,要求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偿损失。

  法院认为,“山姆”系“山姆会员商店”的显著识别部分,经过原告长期使用和宣传,“山姆”已经与原告投资运营的山姆会员商店提供的“商品零售”服务建立特定联系,故“山姆”已构成原告使用在商品零售服务上的有一定影响的服务名称。法院判决,被告立即停止使用“山姆”标识,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0万元及因维权支出的合理费用10.4万元,并在媒体刊登侵权声明以消除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