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教委日前印发《天津市关于加强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阶段随班就读工作的指导意见》,保障残疾儿童少年享有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据介绍,随班就读对象是指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包括脑瘫)、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包括孤独症)、多重残疾等适龄残疾儿童少年。

  根据该指导意见,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应依法保障残疾儿童少年受教育权益,学校不得拒绝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适龄残疾儿童少年随班就读,不得歧视或变相歧视随班就读残疾儿童少年。

  残疾儿童少年接受教育的入学年龄和年限,应与本市普通儿童少年接受各阶段教育的入学年龄和年限相同。因身体原因确需延缓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可提出书面申请,经户籍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批准后,对其入学年龄和在校年龄要求可做适当调整。学校应根据随班就读学生的残疾类别和程度,结合其特殊需要给予妥善安置,以每班安排随班就读学生1至2人为宜。

  “普通学校要针对残疾学生的特性,制订个别化教育教学方案,落实‘一人一案’,努力为每名学生提供适合的教育。”市教委中小学处工作人员介绍。学校应合理安排学生的学习活动,保证每个随班就读学生每周享有不少于3课时的个别辅导和训练。各区根据残疾儿童少年入学分布情况,合理规划,统筹布局,在区域内选择若干普通学校设立特殊教育资源教室。接收5名以上随班就读学生的学校应逐步规范建立资源教室,加强资源教室的建设和管理,根据学生残疾类别配备必要的教育教学、康复训练设施设备和专兼职资源教师及专业人员。

  此外,学校要加强随班就读师资队伍建设。随班就读学生所在班级的班主任要遴选热爱残疾学生、有奉献精神、有管理能力的教师担任。鼓励各区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探索引入社工、康复师等机制,承担随班就读学生照护以及康复训练、辅助教学等工作。要健全随班就读工作支撑体系。普通学校应根据随班就读学生的需要,完善校内无障碍设施建设,为随班就读学生的学习提供合理便利和帮助。